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取水许可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因为,这天起,《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开始“发力”。 《办法》同时规定,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未经批准取水可罚10万元
日前,《办法》经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以及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且年取水在1000立方米以下等情况,将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旱情取水受限
《办法》规定,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正常供水;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将被予以限制。在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查处违法行为不力将受罚
《办法》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如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批、发证;擅自批准少缴费、挪用水资源费;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席记者 李红 实习生 雷秀红)(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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