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坂田街道执法队原副队长兼查违办公室主任卢斐斐被控收受他人钱财32万元,包括收取包工头和村领导的“好处费”,为其抢建违法建筑“保驾护航”,让其村里的违法建筑顺利完工等犯罪行为。该案昨日在深圳中院开庭二审。
此前,龙岗区法院曾于去年底一审判处卢斐斐受贿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龙岗区检察院认为此判决量刑明显不当,认为应判处卢斐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提起抗诉。
检方指控
收取各种“好处费”32万
据悉,卢斐斐于2006年8月开始担任坂田街道执法队副队长,其中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2008年1月至案发时还兼任坂田街道查违办公室主任。
检方称,卢斐斐在任职期间,利用查处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职务便利,7次收受他人给予的钱财,共计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去年6月11日,卢斐斐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自首,据其交代,侦查机关从其家中搜出人民币40万元并依法扣押。两天后的6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法院一审
有自首表现,从轻处罚
龙岗法院在去年12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卢斐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卢斐斐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积极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龙岗法院遂判处卢斐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没收卢斐斐违法所得32万元,上缴国库。
检方抗诉
应判处十年以上徒刑
龙岗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龙岗区法院对卢斐斐的判决量刑明显不当,遂向深圳中院提起抗诉。
龙岗区检察院认为,卢斐斐受贿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使认定卢斐斐自首,也不能降两格量刑。《刑法》六十七条表明,对自首犯罪分子,量刑时一般不径直减轻。即便减轻一般也仅降一格处理。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卢斐斐降一格处理,主刑也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此外,龙岗区检察院还认为,卢斐斐犯罪情节恶劣,严重破坏了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同时也导致坂田街道内违法建筑屡禁不止,查而不绝,给查违工作带来巨大困难,也会给政府在将来的拆迁改造中带来巨大损失。
-二审直击
卢斐斐庭上发表雷人自辩:
“我受贿是为了当地经济发展”
现年46岁的卢斐斐昨日被带上法庭时一脸憔悴。他在庭上称,收受杨美村村长刘某某的贿赂是因为当地村民对查违意见很大,不利于换届选举、社会稳定,所以他对这些违建网开一面。而收受坂田上雪村副村长曾某某贿赂,是因为该项目有利于村子的经济发展。
“我收这些是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我们查违办不能一味地查违,还要协调当地的关系,要考虑当地经济的发展。”卢斐斐说。
对于包工头饶某某给他“好处费”的事,他称饶某某每次给他送钱都放在酒瓶或茶叶盒里,从来都不是明塞,所以他收了一段时间之后才知道给的东西里面装有钱。
此外,卢斐斐称,正是因为自己在查违工作上做得好,才前后两度担任查违办主任。
卢斐斐说,坂田街道违建泛滥是历史问题,街道在2006年成立时,开始没人敢担任查违办主任,“我一手拉起了查违办的班子,在第一次将近半年的任职期间,我的工作得到了领导的好评,遏制了违建之风”。
卢斐斐说,在他卸任后,违建愈发难以抑制,所以领导让他二度出任查违办主任,他称其对坂田街道的查违功不可没。
此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受贿清单
送2万“通风报信”送3万“闭一只眼”
据检方指控,去年4月的一天,卢在花泽轩西餐厅门口收受包工头饶某某为请求不要拆除坂田美食街2号违建房的外墙装修竹架而给予的10万元“好处费”,后卢没有查处该房的违章装修。这也是卢斐斐“好处费”金额最高的一次。
卢斐斐先后收受饶某某好处费3次,共19万元。2007年三四月份的一天,饶宴请卢,将2万元装在礼品茶叶盒里送给卢,卢让饶在双日的时候抢建,而该违建房之前已被责令停工,卢还多次在执法队大行动前通知饶让其停工,以免被查。
去年2月的一天,卢斐斐到坂田街道杨美村检查违建情况时,收受该村村长刘某某为请求其少拆村民的违建而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两个月后的一天,卢在刘的办公室内,收受刘请求其少拆村民违法建筑以保持村民在换届中的稳定而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检方称,因卢斐斐查处不力,该村部分违法建筑最终建成。
此外,2006年10月的一天,卢与坂田上雪村副村长曾某某在布吉春满园酒店吃饭时,收受曾为请求其关照该村没有通过审批复工建设的剑业工业园项目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后卢没有坚决查处,该项目最终在未能取得复工手续的情况下顺利完工。
卢还收受车主的“好处费”。去年5月中旬,坂田执法队扣押邓某某的一辆混泥土搅拌车。之后的一天晚上,卢在其家中收受邓的委托人房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次日,卢私自将该车返还给邓。(记者/孙颖)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