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日前出台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等行为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等七种行为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
《意见》还对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量标准进行了明确。根据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不同数量,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 : 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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