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为确保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正在提交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如是规定。(6月23日《京华时报》)
消息甫出,质疑顿起。公众可能对于这条规定有些误解,没注意到禁发与统计部门不一致数据的范围,其实只限于政府部门内部。至于民间独立机构和研究学者,完全继续拥有充分的自由公布自己调查研究所得的各种数据。那么,政府内部统一有关统计数据是否合理呢?我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应该是有公信力的,既然政府只有一家,当然只能是一种数据;否则,你政府内部统计数据都不能做到统一,又怎么取信于民呢?
据悉,政府部门禁发与统计部门不一致数据,原来的措辞是“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既然需要“协商一致”,那么出现不一致数据的可能性自然很小,与直接规定为“不一致数据不得公布”相比,区别并不很大。
真正的问题在于,政府内部统计数据“禁打架”虽然可以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公众误解,但是对于提高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却恐怕不是表面形式上的数据统一所能办到的。换言之,“禁打架”充其量只能换来表面形式上基于各方一致的公信;而真正的统计数据公信力,却必须经得起公众基于自身经验常识的检验和社会各方广泛自由的质疑。
仅以平均工资统计而言,短短的数据公告内容,却加了一个长长的“注”,又是“统计尚未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又是“平均工资为工资总额除以单位的年内平均职工人数”,看似在解答“数字在涨,感觉没涨”的公众疑惑,实则是在自证“我这数据不可靠”。尤为遗憾的是,早在2008年就有了包含私企员工在内的平均工资数据,却因为“考虑到数据的敏感性”而始终未见公布。宁可公布一个“水汪汪”的数据,也要将作为统计根本的真实“敏感”掉,这样的统计数据再统一,又如何能获得公信力呢?
统计数据的公信力不仅源自表面“不打架”的统一,更源自与排除一切所谓“敏感因素”的真实现状的统一。(盛翔)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