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如何确定?知悉国家秘密应限当在怎样范围内?解密需要经过哪些审查制度?
今天(6月22日),这些众所关注的“秘密”,在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中,有了最新立法解读。这是《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重大修改,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的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现行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开始施行。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今天向大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信息化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保密工作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秘密载体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亟待补充完善。
“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夏勇说,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定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
6月9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现行保密法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秘密范围过宽、密级过高、一定终身,增加了保密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有些该保的没有保住。如何科学定密、及时解密,处理好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成为各界反映的集中问题。
此次人大立法机关有针对性地对保密法进行修订,出现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新规定: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完善解密审查制度,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严防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泄密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显示,目前保密工作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计算机网络泄密案发数已经占到案发总数的70%以上,并逐年增长。
调研发现,各地保密技术工作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尚未建立投入保障机制,防范和检查设备不足。在保密技术防护产品的准入、配备、运行等方面存在较大泄密隐患,而且发现隐患能力薄弱,成为当前制约保密工作发展的瓶颈。
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频繁泄密的严峻形势,修订草案增加了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实行分级保护。
修订草案对涉密信息系统中应当遵守的保密行为作了严格规范: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等。
破解“一密定终身”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发现,多年来,我国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在于,各地随意定密现象比较普遍,定密偏高,缺少密级变更和解密机制,往往一密定终身,导致大量已经没有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很多地方和部门未适时调整国家秘密范围,甚至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同于国家秘密管理,有的部门将所有文字材料及领导讲话一律纳入绝密或机密范围。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10万件,我国则多达数百万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过滥,不但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调研报告提出,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修改保密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如何合理界定国家秘密范围,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关系,是修改保密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对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严格界定国家秘密范围并设立适时调整机制,明确非属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列入该范围,把国家秘密范围和知悉国家秘密范围都限定在最小;确定定密专职化制度,对定密主体进行限制性解释,明确其权利义务;补充完善定密、解密及密级变更程序、定密监督程序,完善定密纠错机制。
今天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更新保密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我国保密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保密工作部门缺乏具体管理职能定位,机构不在行政序列,保密工作部门制定的保密法配套办法,大多由党内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文件构成,与依法行政对行政主体、执法依据的要求不相适应。
另外,保密管理方式和手段与保密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保密工作人员仍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锁好柜管好嘴”的内部管理方式,有的保密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一些专职人员缺少现代保密管理知识,主动防范意识淡漠。
今天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明确了国家保密局的规章制定权,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大,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明确了相关调查权限。
草案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和罚款。(记者 崔丽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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