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应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57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孝感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1月29日至案发,李某任应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应城市蒲阳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简称蒲开),并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
2007年7月,蒲开一建设工程对外招标。承建人季某两次找到李某要求关照,并许诺承接到工程后给李某50万元。后来,季某果然中标。他在当年年底分两次送给李某50万元。此外,李某还有其他受贿行为。
2008年3月,李某还以个人名义从单位借出10万元公款,借给他人从事赢利活动。(通讯员 刘革年 景攀 记者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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