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就“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二次征集民意。该意见稿明确:任何人发现需要救援的伤病员,应当向“120”或附近医疗机构呼救;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信息时应当及时给予援助;对医疗机构见死不救的最高罚款从1万元提高至2万元(6月21日《新快报》)。
近年来,媒体关于医院见死不救的报道屡见不鲜。在人们看来,医生们之所以会不顾作为医者的职业操守,一再冲破道德的底线,其中一个最为关键的原因,就是市场化所带来的利欲熏心已经让少数昔日的“白衣天使”变成了冷漠的赚钱工具。因此,舆论纷纷建议,对于医院和医生的见死不救行为,国家应该尽早进行立法。
然而,对于此类的立法,我们究竟该把握住一个怎样的度呢?对于医院见死不救这种貌似道德或是职业操守的问题,我们是应该采用宽松的道德立法,还是严厉的刑事立法呢?
在我国,道德立法这一说法虽然还没有明确见诸于官方口径或法律文书之中,但是,在立法实践中,它却早已被广泛使用。规定对见死不救的医院进行罚款,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道德立法。
光凭道德立法能否遏制住医院见死不救的行为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道德立法并非对所有的道德问题都适用。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是很大的个人道德行为,道德立法可以发挥出比宣传说教更为有效的作用,但是对于那些已经成为一种集体性行为且具有严重公共危害的道德问题,显然是不可能有太大功效的。医院如果见死不救,不仅事关一个庞大群体的形象维护,而且涉及到一个个生命个体的存亡,因此,这已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体道德问题,而是一个上升到公共领域的集体道德问题。另一方面,医院见死不救还有可能越过“救死扶伤”的道德界限成为一种纯粹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医院或医生见死不救,至少可以与三类违法行为联系起来:一是有可能违反商业合同,构成诈骗罪;二是有可能违反执业医师法,构成渎职罪;三是有可能违反刑法,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因此,如果仅对医院或医生见死不救的行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不仅不利于遏制这种行为,而且有可能放纵医院或医生的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整治医院见死不救,不能止于道德立法,而应该强调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不至于让生命和法律在区区数万元的罚款面前失去其至高无上的尊严。莫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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