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今日本报B7版)
经历一波三折,邓案终于有了一审邓玉娇免于刑责的判决结果,对此,相信很多关注该案的公众都会有如卸重负的轻松感。原因很简单,尽管案情的进展经历过不少曲折,并一度呈现反复,但检视之下不难发现,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还是严格地遵循了司法程序正义。
不能否认,在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发生和进展过程中,始终有舆论的持续、强烈关注的身影。因为牵涉到公众太多对案发现场及案件调查过程中细节的质疑与想象、对部分地方司法部门办案过程中简单粗暴的担忧等因素,邓玉娇案被舆论持续关注不难理解。但如果借此判断,邓玉娇案和许霆案等案件一样,当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被舆情所左右,显然有失偏颇。对司法权威的维护,靠的是司法程序正义丝丝缕缕、点点滴滴的呈现。在这里,有两句司法名言值得我们重温:第一句是“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第二句是“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既被舆情“紧咬”,邓玉娇案中对相关证物的调查取证,以及对邓玉娇的精神病医学鉴定,体现的正是这种程序正义。而正是因为当地司法部门在这些关键司法程序上严格遵循了程序正义,司法权威才得以彰显,法律尊严才得以维护。
以结果观之,尽管邓玉娇被判恢复自由,体现了司法程序正义。但检视邓案的发展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当地司法部门在对案件的梳理、对邓玉娇态度的变化、对证物取证经历的曲折、对案件细节描述词汇的变更、对待媒体关注的复杂态度等方面,还存在诸多让人浮想联翩的地方。换句话说,即便邓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程序正义,但并不代表在类似案件的判决上,严密而精致的司法程序正义都能被严格遵循与恪守。比如许霆案前后判决结果的迥异,比如清洁女工拾金案进展过程中呈现的游移,比如云南昆明“小学生卖淫案”至今仍不明朗的真相。
邓玉娇案的判决令人欣慰和鼓舞,只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我们不敢期待邓案的判法能复制到其他类似案件中。一定程度上,没有被舆情紧盯、权力干预、公众监督,仍能维持司法程序正义和公正判决——这样的司法环境,才是公众透过邓玉娇案的最大吁求。而如何让邓玉娇案判决过程体现的司法程序正义早日成为司法常态,值得我们共同期待。
□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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