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起草人透露,《精神卫生法》最快有望在年内出台(6月16日《南方农村报》)。
上一个引起全国争论的精神病的话题,是北大教授孙东东抛出的。现在这个当口,重新回顾一下孙东东是有必要的。因为,他也是起草者之一。
就算他当初对“精神病”过于主观的定义,只是一个“无心之失”,但作为一个业界专家,作为一个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受聘学者,这会否造成《精神卫生法》的“先天缺陷”,实在值得我们关注。在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中,精神病患者可获准免于飞行,但须本人提出申请,而能提出免飞申请的,又被认为属头脑清醒者,不属于精神病患者。孙东东教授的逻辑像极了这种黑色幽默——假如你说你没疯,那恰恰证明你疯了!
这种逻辑若出现在精神卫生法中,那么我们将不得不面对一种可怕的情况:每一个正常人,都面临着随时被别有用心者送进精神病院的可能。而且,你越说自己没病,你就越被认为有精神病。这也正是最新草案的律师黄雪涛所忧心的:“虽然草案已经历经24年的修改,但仍然不能避免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的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排除出现‘恶法’的可能,立法还不如不立法。”
当然,我们也可以将孙东东的“精神偏执说”理解为弱度的“精神病”定义,但这样的定义过于宽泛而没有实质性意义。若将“精神病”分成“自我型”、“进攻型”和“防守型”精神病三种。或只有被确诊为“进攻型”精神病的患者需要被采取强制的约束性措施。在西方国家强制收治必须经过司法程序,尊重病人的自决权,对权利和自由剥夺越小越好。即使如邓玉娇那种“双相心境障碍”,一般也都是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需送到医院治疗。
从此前广州富翁被亲人送进精神病院等等多个例子可以看出,当前精神病院收治太过随便。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医院坚持“谁送来的,我们就对谁负责”,而没有责任去认定送治人与被送治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这时病人就成了财路,医院会先假定其为精神病。这显然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精神卫生法对此应有明确的条款,对医院惟利是图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当然,政府也应加大对精神病院的财政投入,以解医院后顾之忧。
另外,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时刻不能懈怠。福柯的《疯癫与文明》说,在精神病的发现、诊治过程中,表面上看是知识、科学的作用,实则透出权力和统治的魅影。在一些公共事件中,当事人或其家属顶着“精神病”帽子“被失踪”的屡见不鲜。可见,祛除权力附着的无限魔力是比完善精神卫生法草案更迫切的问题。
而要抵御这种被送治的恐惧,则必须赋予每个人证明自己不是疯子的自由和权利。当然这就需要在权力规范行使的理想语境下,让攸关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讨论,能得到公众的广泛参与。只有经历了最广泛最充分的利益博弈,才有望收获一个最成熟,得到最大认同的理性的法案。而假如现在我们对一个已经对外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消息,都还需要专家透露,那么这样的知情模式和讨论氛围,显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 (重庆 李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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