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邓玉娇案终于尘埃落定,在网民的一片喝彩和祝福声中,也传出了这样的声音:“这是媒体的胜利,是媒体救了邓玉娇”。这样的声音其实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邓玉娇一案是否存在着“媒体审判”?司法有没有受到媒体的影响?笔者认为,邓玉娇案存在着媒体监督和媒体影响,但并不存在“媒体审判”,媒体并没有影响到司法的公正。
毋庸置疑,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邓玉娇案的结局很可能是另外一种了。似乎确实可以说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了此案的判决,这甚至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事实上,大量的媒体报道和评论,确实对当地的司法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压力,这点是肯定的。但问题在于,我们不能把媒体的关注当成“媒体审判”,如果认为“司法独立”就是不受任何影响,不仅是错误理解,在操作中也是不现实的——那样的话,审判庭只能开在远离地球的火星上。
法学家贺卫方教授谈到“媒体审判”问题时,首先强调的是新闻媒体有对司法监督的权利。其实道理很简单,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是神,也是有可能做出错误和不公正的判决的,这需要各种渠道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判断是否有“媒体审判”的依据,不在于司法是否受到了舆论影响,媒体监督也是一种舆论影响,如果担心一切影响都会有损司法公正,那等于是认为画地为牢不受任何监督的司法审判才是独立的——这离司法专制有多远?
在笔者看来,判断是否存在着“媒体审判”并不难。关键要看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是否存在歪曲或者不尊重事实的现象。比如,在司法还没裁决的时候,就将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当作罪犯邓玉娇,或者是将涉嫌非礼或强奸的邓贵大认定为强奸犯,如果存在这些情况,那都是不妥当的。但这样的情况并没有在邓玉娇案的媒体报道和评论中出现,虽然存在着一些不理性的网民在网络留言,但这显然和“媒体审判”并无多大关系。
其实,在中国的司法现状下,值得担忧的并不是“媒体审判”影响司法,而是某些滥用权力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监督不仅应该有,而且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那种把媒体监督也当成“媒体审判”的观点是不靠谱的。(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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