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最终得到这样一个一审判决结果,带给人们的感受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邓玉娇终于“彻底恢复自由身”。忧的是:这一“自由身”,却依然还是有罪之身——即身负“故意伤害”罪名的罪身。依据刑法,“免除处罚”并不等于罪名不成立,而是以有罪为前提,只不过是从轻免除了相关处罚。
欣慰的是,司法部门重视并考虑了邓玉娇的许多从轻情节,如“具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由此慨然的是:我们对一个毅然抗暴(即便“过当”)女子的宽宥,何以需要托付于精神疾病?——邓玉娇抗暴行为的心理基础,难道都是疾病使然?
欣慰的还有:邓玉娇“免除处罚”、“恢复自由身”的判决结果,得到了舆论的普遍支持和肯定。而感慨仍然挥之不去:如果没有舆论对此案的持续关注,此案是否会得到这样一个结果——从最初办案机关的“故意杀人罪”,再到司法审判中防卫过当名义下的故意伤害,最终从轻免除处罚。 (张贵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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