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相关报道见10版)
至此,邓玉娇在法律上恢复了自由身。这样的结果,暗合近段时间“民间救援”邓玉娇的诉求。事实上,多数网友也都为这个结果击掌相庆。把这个判决与邓玉娇案的相关情境联系起来,这样的判决符合公众普适心理,是公众能够普遍接受的“结果正义”。
之所以说这个判决符合“结果正义”,是因为它符合特定情境下公众普通的常识判断,而且,又满足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这样的判决,参考了相关司法取证与鉴定,特别是对邓玉娇的精神病医学鉴定结果,成为“免除处罚”的重要依据。这个判决,既建立在特定“法律事实”基础上,又体现了对邓玉娇这样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救助,自然满足了公众对“结果正义”的需求。
没有结果正义的法律判决,就算打着程序正义的旗号,也还是掩蔽不了相关的法治缺憾。法律应该讲究人性尊重与人文关怀,最大程度保护底层弱势的权利,这本身就是追求社会正义的最大理性。这也正是邓玉娇案的判决能够获得民意认同的原因。
作为极具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件,邓玉娇案不仅让民意舆论普遍关注,也引发司法界的争议。贺卫方、乔新生、高一飞等司法界专家学者,围绕邓玉娇案的相关细节,不停辩论。可以肯定的是,符合公共精神与常识判断的法律观点,会获得民意的支持。
事实上,必须承认,司法现实与法治理想之间是有距离的。在走向公民社会进程中,维系现代文明社会的运行的法制规则,不能仅由权力与精英来操纵,它必须深植于公众的普遍信仰中。对于作为国家司法权力象征的判决书,也必须得到尊重与信仰,这不仅因为它本身是权力象征,更重要的是判决书包含着权力行使是否足够地还原了公平与正义。
对于邓玉娇案的判决,公众有着“结果正义”的饥渴。诚然,对于邓玉娇事件的真相,公众仍有猜测与怀疑。而这一切,恰恰是因为邓玉娇案在取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怪异情状,存在着公权力失范与无序行为。而在权力失范语境下,一些“程序”是不透明的,一些“程序正义”也会是制造的假象。在这种语境下,邓玉娇案的判决,诉求于一种被公众普遍信仰的结果正义,本身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法治价值。
邓玉娇案判决没有陷于“程序正义”,而是给了公众一个普遍接受的“结果正义”,这样的法治选择,包含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它引领一种更为理性的法治思考向度。只有权力真正告别无序失范,才能在普遍满足公众的现实权利预期情况下,找回社会必须的公共理性。从这个意义看,邓玉娇案判决也有利于公共理性的回归。(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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