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一审结束。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看着邓玉娇牵着母亲的手走出法庭的照片,心底涌起某种柔软的东西,轻轻裹挟着理智,不让泪水流出。在邓玉娇案发生后的每一天,相信每个关注她命运陡转巨变的人们,思维都在随着舆论的泛起和跌落,做着不规律的思想运动。如今,邓玉娇走出了法庭,回家继续她的青春生活。有人欢呼这是民意、舆论的胜利,有人欢呼这是法律的胜利,也有人非常“理性”地说这是一次舆论审判,很“悲哀”……
对于邓玉娇来说,一个普通的女孩子,原本平滑的生活轨迹突然遭此恶变,不说罪名将成一生的背负,不提案底将伴随身份而行,就说心智遭受这样的刺激,难免会遗留一生难掩的心理阴影;对邓贵大而言,身亡家破,背负一世骂名,遗留妻儿遭受世人指摘,一个家庭沦落谷底;对黄德贵而言,仕途终结,名声败坏。虽系自取,也令人叹息;对当地警方而言,公信缺失,警威受疑……夹杂于公务行为和私体行为的这起事件,有着太多令我们反思的道德、行政、公权伦理的狭偏,隐见一地社会生态的皴裂。
对于事件之外的公众,我们每一个人则因这起案件的杂乱,诞萌了视角纷异的思想之花。在善恶是非、法律人情的论辩之中,把我们自己一个个拴在了这根链条上。因为我们发现,在类似特定的相对强弱对比环境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是邓玉娇,因此我们关注邓玉娇的命运,实际上是关注我们自己的命运。偶有“理性”辨析邓玉娇就该以故意杀人入罪者,往往堕于网络口水和板砖之中。正因为这种人人“邓玉娇感”,才使得民意逐渐归一。这不是民意企图超越法律,而是换位思考,在自己面对强势和暴力时条件反射般的自保行为,在法律上究竟会否得到保护。人们希望从邓玉娇案看到相应的判例,因此都从利己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至于民意对警方办案的汹谩,除了能分明看出公众对法律执行者在事件处理上的程序和细节不满之外,也能看出公众对提诉罪名的敏感。这起案件被警方初始以“故意杀人罪”后改“故意伤害罪”提诉,并把防卫过当情节给予认定,其实这在法理上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法条上来说是无可挑剔的。但这个罪名的提诉,令部分公众在“故意”和“防卫”的字眼变换上产生了意识上的反感和误解。所以,有人就此撰文认为警方最后依然是在“耍花枪”,依然是在故意将“故意”犯罪的帽子扣到邓玉娇的头上。这里,让我们看到了普法的脱节,也同时看到了人们对法条的期待仍有很大的空间。
孙志刚事件让“收容”进步为“救助”,让我们有理由期望,社会能因邓玉娇案有些许改变。这不单仅是湖北地方连续出台公务员娱乐禁令这么简单,而应更广范围地思索公务行为、行政作为、执法行为的现实生态,以这起“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效应弥补公权链条的诸多豁漏。更或者,应当梳理相关法条的罪名术语与字眼,做出更适应公众心理与认知的些微调整。
邓玉娇案无论如何都是一个悲剧,它本不该发生。既然已经发生无法挽回了,那么就应该以社会的哪怕星点的进步来作为补偿。 (辽宁 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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