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保障“4万亿优先买国货”还须法制完善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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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保障“4万亿优先买国货”还须法制完善
2009年06月16日 14:21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针对有外商对4万亿采购中的“排外”指责,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发改委指出:目前招标过程中问题较多的并不是“排外”,而恰恰是对国货的非法限制。(相关报道见14版)

  4万亿投资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而政府采购就应当奉行“国货优先”的原则。这既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要求——依据该法第10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也是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惯例,如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便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

  但尴尬的是,在现实的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非法限制乃至排斥国货、迷信国外进口产品的倾向却比较明显。如据此前媒体的报道,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采购多种公路建设设备时,便明确要求“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而安徽省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在公开招标中央空调系统设备中,同样要求必须是“欧美日原装进口”。(2007年1月9日《法制日报》)

  那么,如此自我排斥、悖逆十足的采购市场格局,究竟是怎样形成的,究竟如何才能予以扭转呢?笔者以为,除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自身的主观原因,如对国货不自信、不信任的心理之外,根本恐怕还在于,目前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制秩序、规则的不完善。

  比如,《政府采购法》本身及其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严密。该法的第10条,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表示“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但是,一方面,目前事实上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配套“界定”执行规定出台,另一方面,歧视或拒绝采购国货的具体法律责任是什么、政府采购主体应当为此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该法也没有进一步细化、明确。这样的法律疏漏,无疑会给一些政府部门限制、排斥国货,带来了方便——至少,其无须担心这样做所可能面临的违法后果。

  再如,与政府采购行为具有直接承接因果关系的预算法制的不完善不严密。作为一种大规模的政府开支行为,政府采购无疑不仅应当受采购法约束,更应当面对严密的预算法制的监控。遗憾的是,一方面,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之初,常常没有做到足够的全面、精细——将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细节均纳入其中,如细化到每一件被采购商品的品牌、用途、采购理由;另一方面,采购预算往往也没有经过人大的认真审议,充分严格地审查评议它的合理性、必要性。

  总之,要确保包括4万亿投资在内的政府采购中的“国货优先”原则,维护民族工业利益、强化政府投资的内需拉动作用,仅靠部委的政策通知是不够的,根本之计还在于,从源头着手,尽快健全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法治秩序和规则。(张贵峰 作者系评论员)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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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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