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大家可能会议论一件事情,2000年的时候,前广西主席陈克杰执行死刑的时候是注射死刑,又隔了一年多,到2001年的年底,沈阳市的副市长马向东也是执行的注射死刑。后来就有人曾经议论,是不是贪官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也有特权,其实不是,因为在全国搞了很多很多的试点,其实有大量的都是普通的这种死刑犯,但是既然在执行注射死刑当中有这样的两个人,大家就会格外议论。所以我觉得这样的公平也需要全社会给予关注。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到了一个在注射死刑中需要的一个标准问题,就这个问题,我们来连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刘教授您好。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你好。
主持人:
我们说到注射死刑的标准,这个标准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似乎的欠缺是不是也是导致注射死刑没有在全国能够铺开的一个原因?
刘仁文:
是的,可以这么理解。刚才我也看了你们的节目,就像你和白先生已经谈到,按照我们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现在规定死刑可以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那么在实践中,现在这两种方法都在使用,各个地方的发展情况也不太平衡,那么这里边大概主要的问题就是刚才你们所谈到的这个标准问题,因为法院可以选择,到底谁是用枪决,谁是用注射,这个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
我现在在这里稍微说一下,从立法原意的角度来说,实际上我们还是主张要尽可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的用注射这样一种方法,因为在当时,注射条件还不成熟,法律这么规定下来以后,就像你们刚才所说到的,这个药品的研制,首先执行场所的建设等等,都没有具备。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仍然把枪决给它保留下来了。
主持人:
刘先生,我有一个问题问您,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注射死刑和枪决一直要并行,还是说最终要由注射死刑来取代枪决?
刘仁文:
这个我已经是在几年以前就呼吁过了,现在经过12年的试点,现在看来,从各方面的条件看来,注射执行死刑的效果不错。刚才像白岩松先生也谈到,现在我们保留这样两种死刑执行方法,实际上就是说有社会上一些质疑,是不是贪官最后拥有这样一次特权等等,这样的质疑实际上就反映出当前我们死刑的执行方法不统一所带来的一个弊端。
所以说从我所了解的情况,刚才你们的节目也公开报道了,最高法院现在是在倡导、在推广,也是提倡各地要尽量的多试用这样的注射执行死刑的方法。所以我的预测,应当说在不久的将来,枪决这样一种方法恐怕是要废止,从刑罚执行的人道化角度应当是大势所趋,也就是说统一到整个死刑的执行都用注射这样一种方法,在我们全国统一起来,这个标准就是说没有什么好质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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