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好,谢谢卢教授。
王先生您看,刚才卢教授已经从刑事上定义了,就是低价买高价卖房产这种方式就叫受贿。但是我们看到在温州市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虽然说这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很难定性,但是我们看,它只是用一种要求补齐差价这种方式,所以有人说,这是不是有一种大事化小的处理方式?
王锡锌:
我觉得温州市的处理决定本质上还不是大事化小,它其实是小事化了,因为如果说,按照现在的处理决定,只要低价买房的官员按照现在要求补齐一个差价,什么事都解决了。但是我们知道,这个事情像刚才,像卢教授所说的,首先在法律上必须要有一个定性,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刚才卢教授讲得很清楚,是犯罪行为。定性以后我们才能去分清责任,进行处罚,我觉得这是一个关键。
主持人:
我们来具体看一下它这种买卖房子的方式,根据报道我们可以看到,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就是我们得到了,比如说我拿您做一个比方,您跟领导关系比较好,您先交几万块钱定金,然后您拿到房子了,拿到房子之后,马上你就找到一个我这样的下家,用接近市场价格卖给我,这个差价我给谁呢?实际上就给你自己了,这是一种买房的方式,这是一种什么样性质的行为?
王锡锌:
这样一个过程,我们看起来,我之所以能够用交定金的方式拿到房子,然后很快的出手,转给下家,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实际上是在空手套,我并没有花钱去完成这样一个交易行为,仅仅是部分的定下了这个房子,我就得到了这个资源,而这个资源很快能让我获取巨额的利润,那我要问,我为什么会获得这个利润,我凭什么获得这个利润。这种情况下我一看很清楚,是因为我跟领导关系比较贴近,领导让我白白获得了这个利润,我将来总得有个意思吧,所以这实际上就是公共权力的直接兑现,就是直接兑现了。
主持人:
这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王锡锌:
因为我们考虑到温州的安置房,它是政府投资的安置房,本来这个价格应该是高价,按市场价卖出去,就是直接价格比较高的,现在低价,经过中间人转手,由下家来买下这个房子,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受到了损失,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流失实际上是由有关的官员和它身边的人合作,共同瓜分了国有资产。
主持人:
咱们刚才说了是一种买房的形式,还有第二种形式,还是因为你跟领导关系比较好,或者说你的领导就直接授意给你,这套房子给你了,然后你拿到这套房子以后,你找到我,其实我也是一个中间人,这时候我也不要这个房子,我再去找一个下家,然后让他用市场价格承担下来这样一个差价,剩下的差价咱们三个分,你、我和领导,但是肯定让领导拿大头,是六二二,你二我二领导六,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王锡锌:
这看起来就是交易的链条延长了一些,但本质上仍然是因为公共权力控制了这个资源,低价的安置房,然后我们几个人用一种所谓,刚才卢教授所说的,使这个交易的关系相对来说复杂一些,因此更具有隐蔽性,但交易的本质没有改变,仍然是几个人联合起来,瓜分国有资产。因此我们看到,“两高”原来对受贿的司法解释,包括一个低价购买商品房,如果是商品房的话的确是受贿,但在温州这个事件中,它所导致的是政府的资产的流失,其实更接近于贪污,我们刚才所说的这两种情形下,其实都是合伙瓜分了国有的资产。
主持人:
王教授,有一个问题请教您,如果说这套房子是政府工作人员买了他自己住,和他买了以后又以市场价卖出去,他得差价这种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吗?
王锡锌:
在性质上我个人觉得没有区别,因为前面转手的情形,不论是交定金直接转手,还是通过一个链条来转手,我们都说了它是联合起来,使得本来属于公共财政的这部分资金损失了,本质上是一个化公为私,如果自己住,自己住的情况下其实你依然是以靠近公共权力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低价获得了市场价值更高的东西,受损的是谁?
主持人:
反正你得利了让国家受损。
王锡锌:
还是国家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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