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好,在我们的讨论开始之前,我们先需要一个权威的法律上的定性。我们来连线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卢教授,您好。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您好。
主持人:
像温州这种个别的有一些公务员,他们买政府的安置房,还有一些是买了安置房以后,再以高价出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卢建平:
我觉得这是一种比较巧妙的变相受贿的形式,对于这样一种形式,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或者以其它的交易方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务的,一律都要定受贿罪。
主持人:
那就是受贿,这个肯定是无疑的。那我再想请教您,如果说在处理这种事情,定受贿罪了以后,往往会对当事人处以什么样的罚?
卢建平:
当然一个是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片子当中所说的这种受贿方式,因为它是新型的,而且是非常隐蔽的、非常复杂的一种受贿方式,所以这个里面涉及的环节可能就比较多,比如说当初他以很低的价格拿到的房子,再搁置一段时间以后,它又以比较高的价格出售了,现在它就不是这个房主。这种方式就是它已经通过套现的方式把房产变成了钱,这个钱我想作为受贿的赃款,它应该是要追缴的。
主持人:
我给您的最后一个问题,像遇到这个事情的时候,像主管部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卢建平:
一个是本来他不应该享受比如说安置房的价格,不应该有这样的资格,那么他现在以安置房的价格拿到了这个房子。另外一个,主管部门可能利用他业务管理的便利,比如说旧城改造指挥部或者城建系统的,从它下属的这些房地产指挥公司拿到了,比如说不应该拿到的房产,应该对于这种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我们一般有一个理解,有一些最低优惠价市场上也能拿到,一般公众都能拿到。
主持人:
那他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卢建平:
我想一个就是,如果说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的,他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获得的赃款要退还,不应该购得的房屋也应该按照相关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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