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权利的制度化通道——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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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悔权”:权利的制度化通道
2009年06月11日 14:39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介绍说,“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他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是不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我们知道,后悔权制度,也就是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重要内容是:在3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不难看出,后悔权制度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利益。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建立后悔权制度?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消费者问题已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问题,而是一种社会问题,消费者权益受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消费者常常遭受“霸王条款”等的伤害。不少经营者不仅用质量差、假冒伪劣等手法侵犯消费者权益,还往往采取更为隐蔽、巧妙的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这些手段必须以制度化打击,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市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一种经济学上的博弈过程。而后悔权制度实质上是在人们多次重复博弈中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博弈均衡的结果。但是,后悔权制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社会、经营者来说同样有利。以美国的冷静期制度为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在1979年正式发布的。早在上世纪60年代,冷静期制度就在各州被提交议案,但当时美国直销协会和一些直销公司强烈反对它。直销公司认为,该法规也鼓励其他消费者随便退货,是歧视直销商业,把直销商业放在商店商业地位之下的制度。不过,随着时间的发展,直销公司转而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冷静期制度,支持各州的冷静期制度。原因在于,该法规有助于把直销行业中的一些不道德的直销商驱除出去,有助于增加直销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消费者也认为,冷静期制度虽然不能完全杜绝不道德的销售,但它成功地减少了这种现象,消费者对直销公司的抱怨急剧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博弈,达到了利益的均衡。

  可能是为了方便公众理解,本则新闻把冷静期制度用“买房有望获后悔权”这种通俗化的说法。在后悔权之下,消费者可以获得大量的产品真实信息,对经营者而言,可以帮助他们消除逆向选择等问题,更可以间接消除市场中一些不良企业的不当竞争。可以说,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能在冷静期制度中获得收益。因此,后悔权制度有着现实的存在土壤,是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保护,而不是单纯保护哪一方的权利。

  当然,后悔权制度首先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的权利,但更是为了倡导和建立一种理性的消费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因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竞争性的价格信号就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而后悔权制度可以产生一种激励机制,促使效率的提高——让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获得更大的利益,最终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因此,笔者以为,后悔权制度既是社会本位的体现,也打通了权利的制度化通道,但这一愿景的真正落地,还需要更缜密的制度设计和博弈来实现。

  朱四倍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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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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