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良好运转的市场有赖于信息的透明,由于后悔权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对称,使市场变得更加透明,因此它只会使市场运转更规范、更有效率。
6月10日《成都商报》报道,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大修,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透露,“修改后的消法可能会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如果刘俊海透露的消息属实的话,那对消费者而言可谓一个迟来的好消息,因为消费者享有后悔权,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国际惯例”。但是,即使消法真的做了如是修改,中国消费者的后悔权还是非常有限的,仅限于“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三类交易活动,而在有的国家,这个权利几乎是无限的,无论买什么商品,都享有后悔权。
那么,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理由何在?笔者认为,其中的道理就在于买卖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有很多信息卖家掌握但买家不掌握,设立后悔权的实质,正是为了打破这种信息不对称,因为消费者只有比较全面地了解商品的品质,才能决定是否退货。
总的来说,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一种延伸,它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也无损商家的合理权利,因此商家很难理直气壮地反对。不过,也有人对后悔权的设立表示强烈不满,律师秦兵就说“我不主张后悔权”,他认为后悔权会“搞乱市场”,甚至不无鄙夷地说,“主张后悔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
关于设立后悔权会“搞乱市场”的判断,笔者只能说,秦兵律师太缺乏市场经济的常识了。这是因为,一个良好运转的市场有赖于信息的透明,由于后悔权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对称,使市场变得更加透明,因此它只会使市场运转更规范、更有效率。相反,假如市场信息只是单方面透明的,市场上就会充满陷阱和欺骗,公平交易也就无从谈起,最终甚至会因为买卖双方失去相互信任而使市场陷入瘫痪。
至于“主张后悔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就更过分了,作为一名律师,秦兵居然用起“道德语言”,给人以气急败坏的感觉,大概他是认为,人一旦签订契约就不能后悔,但他没想到,如果一个人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契约,那么拒绝执行这种契约,就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因为这份契约并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
后悔权如果真能写入消法,这将是中国消费者保护来之不易的一大成就。站在强势的商家一方,不顾事实与逻辑,企图以“道德缺陷”的名义来扼杀它,这才是一种真正的“道德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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