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的最大亮点在于,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6月10日《成都商报》)
笔者更关心的是:后悔权制度怎样才能切实“落地”?
法律条文上的清晰,固然可让消费者维权有章可循,但如果不附加以刚性的外力支撑,后悔权制度难保不成为“纸上的权利”。在逐利的资本内在属性驱动下,面对法律的宽泛限定,商家们总会最大限度地利用“合法的手段”,来阻止“后悔”行为发生以及其对自身盈利的“损害”。而倘若缺失了外力保护,缘于现实语境中销购双方强弱力量的落差,只会让这种阻止和规避“顺理成章”。
显然,在法律的必要粗放与资本逐利本性无法改变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外力与制度细节的赋予,使消费者拥有博弈商家“去后悔化”冲动的力量,才是后悔权制度能否“落地”的关键所在。而往本质里看,消费者与商家的这种博弈,初看只是一种利益博弈,其实更是双方话语权的谈判较量。换而言之,只有消费者拥有较之商家对以上话语权的均等谈判力量后,后悔权制度才能“名至实归”并不被“合法性规避”。
当然,“均势谈判机制”所依赖的公允制度或许不可一日速成,但独立第三方却可一试,譬如可由消协组建后悔权纠纷仲裁组织。它应独立于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牵连之外,由相关消费学者、法律专家和媒体代表组成。一旦出现后悔权纠纷事件,而又无法自身圆满处理时,后悔权纠纷仲裁组织就可主动通过对消费真相的全面把握,并在与销购双方合理协商的基础上促成其和解。这样既可保护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也能减少消费维权的“马拉松”事件,何乐而不为呢?而这,是否也应在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体现呢?(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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