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交警不抓贼”源于角色偏差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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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交警不抓贼”源于角色偏差
2009年06月08日 09:57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6月3日下午,广州私家车车主林女士停车等红灯时被抢包,恰好一执勤交警骑摩托车经过,女事主上前请其帮忙追贼,追了一段路后追丢。当失主再次发现抢包贼请求该交警继续追赶时,交警不仅拒绝而且声称:“我是交警,如果他(抢包贼)有刀我怎么办?”甚至将警用摩托“塞”给女事主,“要追(抢包贼),你自己(骑摩托)去追!”就这样,抢包贼在交警眼皮底下逃之夭夭(6月6日《信息时报》)。

  据说广州警方已成立调查小组进行细致调查,并表示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处理。我们相信事件真相很快会水落石出,相关方面会给予公断。但笔者看来,这一事件很可能暴露出一些比较深层次的问题,即部分专门警察思想认识中存在严重偏差,把专业分工过分极端化,从而淡忘了警察的本质角色和基本职责。

  随着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催生了越来越多的专业管理队伍,警察也不例外,适应不同管理领域的特殊要求,各种专业警种相继出现,以至于非专业人士很难区分。面对专业性强的警务,专业警察有明显优势,原则上应由相关的专业警察处理。但当警察在街面或其他公共场所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时,能不能因为自己不是治安警察和刑警而是交警或者属于其他警种,就对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予处置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无论是哪一警种,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包括交警),法律赋予其许多履职特权。履行这些法定职责,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是不分你是交警他是刑警的。当你身着警服、头戴警徽时,你就不仅仅是你自己,而是国家执法权力的代表,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者,你没有权利向后退缩。

  其实,“交警不抓贼”所暴露出的专业分工极端化心态并非个案。比如此前在一些地方出现警车路遇车祸拒绝救助事件,究其原因恐怕与“我不是交警,交通事故不该我管”的想法有关,与“交警不抓贼”有着相同的认识逻辑。这种逻辑过度强调警察的专业职责而严重忽视人民警察的基本宗旨和共同责任。这种角色偏差的不良倾向值得高度重视。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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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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