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有人卖淫,也不意味着警方有权暴力执法。如果打击违法能成为刑讯逼供的借口,如果当事人可悲到要用完整的处女膜证明清白,那无疑是法治的悲哀。因此,检察机关要求重新检验处女膜的行为,完全没必要。
先是以打击卖淫为由粗暴执法,接着因证据不足被迫放人。如果事实真这么简单,剩下的结果,自然应是警方赔偿损失,责任人接受调查。遗憾的是,昆明幼女“卖淫”案偏偏又生枝节,后期介入的检察院要求对涉案幼女重新做处女膜鉴定,亦有官员指责幼女家长与媒体联合造假。(6月7日《成都商报》)看来,这件简单的事,又有了被复杂化的可能。
检察院为什么介入?是为了查清警方是否有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只要为获取口供,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就必须接受调查。既然如此,调查的重点,就不是刘氏姐妹卖淫与否,其家人造假与否,而是办案警察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打人,之前是否表明身份,如何表明身份,是否出具了法律手续?其次,将刘氏姐妹及其父母带至派出所后,警方如何讯问,讯问中是否动手,被害人软组织挫伤、骨折,是否与暴力刑讯行为有因果关系?弄清楚这些,才有可能真正还原现场情形,厘清相关民警责任。
相反,如果把调查的重心,又放回到处女膜是否完整上,就容易导致这样一种逻辑:处女膜破裂=幼女卖淫=警察执法有理=警察伤人情非得已=警察免责。事实上,上述逻辑链根本不成立。处女膜破裂,只意味着当事人有过性体验,或者遭遇过某些生理意外,根本无法推断出刘氏姐妹当时正从事卖淫行为,或之前从事过卖淫行为。退一步说,即使有人卖淫,也不意味着警方有权暴力执法。如果打击违法能成为刑讯逼供的借口,如果当事人可悲到要用完整的处女膜证明清白,那无疑是法治的悲哀。因此,检察机关要求重新检验处女膜的行为,完全没必要。
问题在于,当地有官员这时也站出来,指责幼女父母联合媒体,在医疗鉴定问题上造假。这是否可以为重新鉴定提供足够的理由支持呢?当然不可以。前面已经提到,整起事件如何处理,根本就与处女膜是否完整无关。刘氏姐妹的父母带她们去昆明法医院做的鉴定,只是他们试图证明自己清白的一种途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更非诉讼法上的证据。即使他们隐瞒真相,或者有的媒体刻意遮蔽,也只是私力救济或新闻伦理上的问题。
那么,这起幼女“卖淫”案究竟该如何收场?笔者认为,当地政府部门一开始的反应完全正确:让当事派出所所长、民警停职、成立调查组、检察院介入、警方赔礼道歉、协商赔偿事宜。但是,不能因被害人一方要价不合理,或者涉嫌炒作,就掉头重新启动调查程序,为警方的粗暴执法寻找借口。在这个问题上,作为强势力量的有关方面,应表现出应有的器量。
事实上,借此契机,当地警方完全可以做更深层次的反思。比如,是不是要好好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不要再把抓赌、抓嫖作为“创收”机制,让执法行为蒙羞;是不是要好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执法的程序意识,不要提着手铐就往人家家里冲,稍有反抗就拳脚交加,逼人下跪。如果不加反思,不事整改,只会让事情越描越黑,这起事件,就愈加不好收场了。
□萧显(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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