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久前发生的邓玉娇案,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通知。规定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下基层和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参加下级、下属单位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公务接待中,为上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借“招商”、“亲商”名义或节日庆典之机参加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各种色情服务。违规者由个人支付娱乐费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接受色情服务的,从重从严处理。(《湖北日报》6月2日)
上述“四不准一严禁”,在其它党纪、政纪中恐怕早有规定,因此并无新意。发出这个通知,更多还是邓玉娇案发生后,有关部门的一种应激态度。这样的态度令人鼓舞,这样的强调也很必要,但要真正落到实处,我以为还有很多“禁娱”之外的工作要做。
比较而言,严禁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各种色情服务,没有什么“边缘性”的空子可钻,只要证据确凿,违纪者无话可讲,执纪者不仅可以旗帜鲜明地处理,更可通过与司法机关的同步处理。但是此类违规如何确保被更多地“发现”,却需要通过加大有奖举报的力度来实现。否则,“一经发现”也就会成为毫无意义的套话。
至于“四不准”,落实起来就有些难度了。前几年,江苏省政协委员王雨时向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反腐倡廉应加强监管公务员中的高尔夫球运动会员。但是,当年某省党委书记还在亲自动员一批厅级以上官员,参加组建本省的高尔夫球队,以应对高层交往活动的需要。很显然,前者是从反腐败角度提出的建议,而后者是从有利于高层交往、更方便工作的角度提出的。前者要否定,后者要鼓励,昭示了其中更深、更复杂的社会原因。
更深的、更复杂的社会原因是什么?由于当前招商引资之类的经济行为,政府还是第一主体,不少因此而产生的交际应酬,还要由官员出面;此外,上下级之间的交流,还有着太多的感情因素需要各种各样介质来“润滑”,而交际应酬又不能不顾及“时尚因素”。由此带来的问题必然是,公务员的娱乐行为,到底是在“为公”还是“为私”,往往搅在一起分不清楚。上述“四不准”规定,事实上并没有完全“禁娱”,而只是强调了“营业性娱乐”和“公款”,但是以官场权力游戏之能量,再加上现实中情况复杂,解释空间巨大,很难保证上述规定不被边缘化。(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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