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本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当事人的律师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其他亲属关系或与律师之间存在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并在案件办理期间不得与其交谈、讨论案情。”在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上海市检察院近日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这是上海检察机关首次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细化规定。(通讯员施坚轩 记者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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