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改造步伐的加快,对城区内违法建筑、旧城改造的拆迁也越来越多。很多政府部门或房产开发公司为了督促房主及时拆迁,通行的做法就是在涉及的房屋墙上涂上一个大大的“拆”字。殊不知这一行为既让群众产生了反感情绪,又影响了市容,有违法之嫌。
近日,本报记者在辽宁省沈阳市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满城尽是红“拆”字
沈阳中街,自1625年形成至今,已有374年的历史,曾先后获得全国首批“十大著名商业街”、“国际金街”等美誉。
然而,记者今天在沈阳中街看到了与其悠久历史极不和谐的一幕。在新玛特百货商场对面,矗立着三幢高八层的住宅楼,其中大部分房间的窗户已经被拆除,只有极少数的房间还有玻璃窗。
令人感到极为刺眼的是三幢楼临街的墙面上,或歪歪扭扭、或张牙舞爪、或扭曲压抑的大大小小的鲜红色“拆”和“已迁”字样争先恐后地挤入记者的眼睛。
记者粗略数了一下,每幢楼上鲜红的大字达100多个,并且都是写在临街的一面墙体上。
记者上楼敲开一仍未搬走的市民家门,居住在里面的王大爷对记者说:“我们嫌补偿太低还没有搬走,这一片要拆迁我们理解,但是这鲜红的‘拆’字到处乱写,太不文明了。尤其是一到晚上,红红的‘拆’字小孩子看了都感觉害怕。”
记者随后又到沈阳市内其他几个城区查看了一下,在很多准备拆迁的建筑上都看到了十分醒目的“拆”字。
随后,记者走访了几家房产开发公司,记者获悉在待拆建筑上写满“拆”似乎已经成为了惯例。据业内人士解释说,之所以要写“拆”字,一是因为多年的习惯;二是要告诉投资者,这一片要拆迁了,不要再来租房或买房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开发商无权写“拆”
用政府部门和房产开发商的话来讲,往欲拆迁的建筑上涂写“拆”字这一“多年习惯”是为了提醒投资者,以免造成损失,可是这一“良苦用心”却被法律人士认为涉嫌违法。
据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孙洪文律师分析:首先这种做法与我国宪法的基本规定相悖。“公民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而被拆迁区域在最终拆迁协议达成之前,还属于被拆迁户的合法财产,任何人无权任意在被拆迁户合法所有的房屋上写“拆”字。更何况开发商和拆迁户之间是平等关系,并无管理权,所以开发商根本无权在待迁房屋上写“拆”字。
另外,孙律师还说:“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住宅楼涂写、刻画和张贴小招贴等宣传品。’同时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住宅楼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小招贴等宣传品的,处100元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此,从这一地方法规的规定来看,涂写‘拆’字的行为者也应受到处罚。”
在采访中,沈阳市行政执法局一名工作人员说:“往墙上涂写‘拆’字是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告,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工作。”
经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确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的字样,但是拆迁管理条例里面所说的公布,是指拆迁公告文书,仅仅涂个“拆”字当然担当不了这个重任。
“拆”字时代该终结
一个个红得刺眼的“拆”字已经“戳”在了这些建筑物上,不知道这些字体为何就能豁免于小广告这些城市牛皮癣之外,而大行其市呢?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使拆迁协议已经达成,类似于在房屋上写上“拆”字也不妥,因为双方只要协商一致,约定好拆迁的时间后,在书面通知被拆迁户在既定的时间搬走后完全可以直接进行拆迁施工,似乎没有必要非得在房屋上写上“拆”字,法定通知义务没有在这里体现的必要。
在这个力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对于过去遗留下来的粗放式拆迁模式是不是也应该让他成为历史呢?(本报记者 霍仕明 张国强)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