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局原局长周广玉共拥有公司18家,涉及房地产、工程监理、典当、担保、制药等五大行业,个人资产上千万,因受贿等问题被判无期(今日本报A13版)。
虽说亦官亦商现象在今日仍不鲜见,但像周广玉这样能将个人企业开到18家,并且在近10年的时间里平安无事,则不得不令人刮目相看。当然,对当地的纪检机关、工商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我们也得刮目相看——假如他们都是一些正常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想必周广玉局长不至于当老板当得如此随心所欲。
我们不得不如此想象:假如,周广玉不是贪欲大了一些,在开公司的同时还顺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估计他不至于落网落得这么快,他的老板工作还会干得更长久一些,开的公司也可能会更多,对老百姓利益的损害当然也会更大。而有关职能部门的失职行为,难免会随之持续。
从某种意义上讲,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会助推违法乱纪。同样,监管制度与信访制度不健全,则无异于诱人犯罪。这个道理就好比,有一大堆的钱没人看管,见钱者绝无可能依靠道德来管住自己的双手。邓小平曾说,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奈何,我们的监管制度在很多领域几乎都失灵了。虽然官员经商被国家明令禁止,但由于地方上的执法环节不严,还是有许多官员在“亦官亦商”着;虽然“一把手”犯罪早已成为严峻的腐败问题,但是对“一把手”的监管漏洞也没有填补好。譬如周广玉,在担任房管局长、建设局长期间,就多次挪用公款、自己审批自己的公司,这些行为几乎不受约束。
这时候有必要认真审视“利益共同体”现象。学界认为,“利益共同体”是阻碍制度发展、干预执法的最大绊脚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涉及官场经济犯罪问题上,“利益共同体”的集体失明,是屡见不鲜的。现在的难点在于,制度如何消除“利益共同体”,使他们继续干扰制度的健全?(广东 椿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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