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6月1日起实施矿山安全事故赔偿新规定,扩大了实施范围,并规定若赔偿不到位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垫付。
据了解,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了《贵州省井工矿山矿井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规定》,将原执行的煤矿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的政策推广到非煤矿山,由合法矿山扩展到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其中还包括了因抢险救灾牺牲人员的赔偿,要求事故善后工作由事故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规定》要求,事故赔偿因业主逃逸、无力赔偿等原因造成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由事故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现行垫付,事后再向责任主体追偿。
贵州省安监局有关人士认为,新规定的实施,将提高矿山非法开采事故成本,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矿山的成果,起到切实保障矿工和抢险救护人员利益。(娄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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