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四审、横跨三年,经过一年多,新《食品安全法》终于“姗姗来迟”,诚如媒体报道所言,新安全法“亮点”的确不少,从食品生产到上架出售、再到不合格召回制度,而且还专门提到取消“国家免检”,这些都彰显新法进步的一面。
或许是这些专家过多地苛求于食品本身,亮点之中缺少了一个最为关键的“亮点”——问责。或许“专业人士”认为放到《食品安全法》中不合适,可是笔者想,既然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处罚”都“跑”到《食品安全法》中,那么“问责”就没有理由抛诸脑后,更没道理不成为新食品法的“亮点”之一。
犹记得“三鹿”引发的“毒奶粉事件”,当事人如今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这都是“善后”,也就是事情已经发生了,悲剧已经来了,然后再进行“挽救”,而这样的“挽救”能有多大用处呢?
之所以有人敢“铤而走险”,无视公众生命,公然过量掺进三聚氰胺,一方面三鹿是国家免检产品;另一方面,那便是问责制度的不健全。即便犯了事,也不过是罚罚款,于他们而言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自然,除非出了像“三鹿”一般的恶性事件,否则很多商家依然会一如既往地赚取“黑心钱”。
纵观整个新食品法,大多改善的地方还是能够赢得公众的喝彩,唯一让人担忧的是“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这条,不少网友歪曲了这条的意思,其实这“十倍”是额外的,其他损失还得照样赔偿。也有不少网友担忧,如果商家倒行逆施,先出这“十倍”的费用,岂不可以成“封口费”?通过最近不少的案例,这样的猜测不无道理。
少了“问责”,就如同“没有结尾”,多少有些不尽如人意。唯有高调“问责”也成为新《食品安全法》的“亮点”,再加上阳光执法,才能从源头上杜绝不法商家“冒险”思想,也方能给公众营造更安全的食品环境。(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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