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深层次的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小金库”久禁不绝,再生能力顽强,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陈诗分析说,由于“小金库”能化大公为小公,有些单位领导急功近利,从本单位小团体利益出发,将财经法规和纪律抛至脑后,把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变通后设立“小金库”,以便于自己随意支取。每当有关部门前去查处“小金库”时,都有少数领导出面说情,并想方设法为其掩盖搪塞,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地方除一些私分、贪污“小金库”情节严重者受到法律惩处外,对比较严重甚至严重的问题往往重批评、轻处理,抑或雷声大雨点小,隔靴搔痒。
万宁市检察院在查处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利用“小金库”私分和贪污交通规费、罚没款案时,该所原所长赵振勇交代说,他任所长后就发现所里早有“小金库”,前两任所长都是采取同样的手段截留罚没款给职工发放补助的,如果他任所长不这样做,福利不如以前,职工肯定对他有意见,不利于树立领导个人威信。再说,这种事其他所都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都这样做,上边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浩认为,“小金库”之所以久禁不绝,也与银行监督管理观念淡薄密切相关。他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人认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经过时,因而放松了管理。加上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拉客户、抢存款,尽量为单位提供方便,有章不循,违章不究,使一些单位大量使用现金,为开设“小金库”洞开方便之门。同时结算渠道不畅,结算秩序混乱,直接诱发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滋生“小金库”。
4、调查“小金库”背后的腐败案难度大
王浩说,一般而言,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目的,是为了用钱方便,尤其是对领导来说。由于进钱渠道很多,“小金库”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因为来钱容易又很隐蔽,所以这些单位的领导出手都很大方。上行下效,于是出现了“领导一伸手,下属也张口”的现象,这就使得“小金库”腐败必然会由一开始的“一把手”提钱,很快进入到群体性分赃的局面。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查处的海南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单位受贿案,便是私设“小金库”以补助、奖金为借口集体分赃的例证。
“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是单位人人都享受过‘小金库’的好处,是利益共同体,因而造成我们在查办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谁都不愿说出真相,极力维护他们小集体的利益,查办起来难度比较大。”王浩说。
5、 检察官提出防治对策
“小金库”的存在,在滋生贪污腐败现象的同时,也使国家资产严重流失,并助长私分公款及送礼、吃喝玩乐等公款消费的腐败之风。为此,检察官建议,要借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之机,彻底清理“小金库”,使其不再腐蚀人的思想,滋生腐败行为,危害国家的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
刘玫说,要加大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小金库”存在的危害性,认识到“小金库”是滋生腐败的土壤,鼓励群众对“小金库”现象进行举报。“小金库”在公开的账面上反映不出来,属于监管的盲区,很容易引起团伙犯罪和共同犯罪,所以对“小金库”决不能姑息。她认为,“小金库”腐败不仅具有极大的隐秘性,而且具有较强的“防御性”,因此不能只停留在“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应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让“小金库”来个见光死。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职能监督,做到打防并举,以求专项治理‘小金库’取得实效。”陈诗告诉记者,从“小金库”引发的单位受贿案可以看出,财务制度存在的漏洞是“小金库”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小金库”的存在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他们通过“小金库”在掌管更多现金的同时,又在管理账目或是完全有权自己签字后直接提取或转出资金。因此,他建议完善各项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对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票据的管理,避免个别单位通过未清理的“小金库”转移资金。“此外,最重要的一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陈诗说,纵观那些贪污腐败案例,既看不到主管部门实际有效的管理,也看不到对违规之举的抵制,成套的规章制度在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建立严密的财务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就显得尤为关键,这是严防私设“小金库”的有效措施。
与此同时,陈诗也提醒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中,切忌雷声大雨点小,切忌一阵风走过场。对“小金库”这种难查难禁的现象,单靠一两次专项治理是难以刹住的,必须限期查封,对拒不执行者,严查严办。
对“小金库”牵出的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从法律和制度上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这是刘玫和陈诗的共识。他们建议,在专项治理“小金库”的工作中,对屡禁不止、运用“小金库”肆意挥霍国家钱财的个人和单位,要严肃处理。
办案检察官认为,以集体名义私分“小金库”的钱,实质上是在变相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腐蚀了广大干部职工。在法律上应当对其性质加以确定,不能让集体私分公款的责任者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业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使集体私分公款行为不能得逞。(李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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