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从生产、销售、监管等相关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了多重保险,尤其是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近几年,较少听到王海的消息,不知他对这一法律规定有何高见。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前,对于包括食品在内的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家主张双倍赔偿。前些年,王海正是利用“双倍赔偿”的利剑纵横天下的。如今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十倍的赔偿金”,看似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不小进步,但实话说,笔者并不乐观。
试想,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食品,一是数量不会太大,二是总价也不会太高,一旦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一般只接受退货;当然,对此结果不满的消费者,可以上法庭主张“十倍的赔偿金”。不过,问题是,这样一来,消费者得先去鉴定食品有问题,或者主张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继续销售,而且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之后,搭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而最后可能得到的,也不过是数额不高的赔偿金。如果不是为争一口气,笔者反正是不会做的。
当然,王海等职业打假人可能会对如上规定感兴趣。因为他们可以先购买大量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主张“十倍的赔偿金”,从而获取较高的收益。这种额外的获利支撑着“王海们”持续不断地打假,净化食品领域。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伊始,王海就是这样做的。但是后来,相当多的法院开始认为,他们不是实质的消费者,对“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行为不予支持。
消费者难有动力推动诉讼,职业打假人无法施展拳脚,那么“十倍的赔偿金”是否会难逃空中楼阁的命运呢?事实上,要让消费者有动力来推动诉讼,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庭判决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赔偿不但能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而且还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例如,1999年4月,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法庭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向大烟草公司“万宝路”索赔的案件,陪审团最终裁定“万宝路”和消费者本人都有“疏忽”,对死亡事件各负50%的责任,法官判“万宝路”支付16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79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共约8100万美元。
虽然严格来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赔偿金”也算是一种惩罚性赔偿,但是,这种规定比较机械,有时难以弥补消费者为诉讼所付出的损失、难以促使其积极诉讼,更难以让商家接受教训从而停止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可以“十倍的赔偿金”作为下限,在每一起食品诉讼中,胜诉的消费者获得的赔偿至少能支付律师费及其一切诉讼开支,并且能有所斩获,小赚一笔;而厂家和商家至少要因交纳赔偿金而感到十分心痛,这样,震慑效果就能达到了。(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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