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能否执行法规标准,食品安全监管能否坚持法规标准,出现了安全事故能否依法追责,都是必须下力气严守的关口
自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权益受损害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等,法律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及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被公众赋予了极高的期待。人们期待它能够化解食品生产和消费领域的一些痼疾,为消费者健康带来安全保障,同时也期盼这一法律能切实阻断时有发生的国际食品安全纠纷,为我国食品贸易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对比之前的《食品卫生法》与现在的《食品安全法》,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新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前,在食品安全领域,尽管相关部门前后制定了近500个标准,但并没有明确食品生产、流通和监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多为企业标准,不仅多样化、而且地域不同、类别不同、环节不同,食品生产、流通和监管的标准也不同。差别化制度造成食品安全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检验标准和监管标准。
在之前的食品“免检”制度下,一些企业搞起了“潜规则”,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食品安全法》不仅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而且规定了统一的、强制性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目录管理和统一监督管理制度。这些新举措都是在总结食品安全事件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人们期待它们能够成为应对食品安全威胁的“杀手锏”。
“杀手锏”有了,只是正本清源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怎样将法律落到实处,怎样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
如果我们反思一下,一些出现安全事故的领域,除食品领域外,煤矿生产、药品生产、民用爆炸品管理等领域,往往并不是没有法规可供执行,有的甚至法规还相当完善,但由于缺乏严格执行,使得法规及制度成了一纸空文。食品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管理,能否发挥“擎天柱”作用,关键仍然是落实环节:企业生产能否执行法规标准,食品安全监管能否坚持法规标准,出现了安全事故能否依法追责,都是必须下力气严守的关口。
食品安全的的关口,一在生产环节,二在流通环节。在生产环节,监管者必须依法进行企业准入管理,把有劣迹或者不合格的生产者挡在门外,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对监管者要考核其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准入和禁入管理。在流通环节,监管者应监督企业确保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销售,对违法者依法进行处罚。对监管者应监督其是否保障了消费者的损失赔偿权,是否将违法者逐出流通领域。
生产者会不会落实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监管者能不能依照国家标准严格监管,消费者有没有相应的参与监督的意识,这些都是食品安全管理绕不开的问题。严守食品安全关口,有赖生产者、监管者和消费者的共同依法行动。
评论员 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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