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禁止家长查看孩子短信等内容引起了不少争议(据5月31日《成都商报》)。
据媒体报道,引起公众争议的草案内容是这样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及其他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公开。显然,人们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后一个禁止性规定上,特别是草案规定的“未经同意不得查看未成年人信件、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等个人信息”条款,让家长最不能接受。
笔者看到这一条款的第一感觉是,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似乎过于绝对化了。查阅其上位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后,笔者的这一判断得到了验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显然,湖北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超出了上位法的禁止范围,进一步限制了监护人的权利,扩大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方面走向了极端。
从一般法律理论上分析,完全禁止家长查看孩子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也是缺乏依据和不切实际的。法律赋予监护人的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而要全面履行监护职责,就需要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被监护人的相关情况,而知情权是行使监护权的前提和基础。
当然,通常情况下,监护人应当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基础上,进行沟通和交流。而如果面对已经显露问题倾向、且拒绝与家长交流的孩子,难道还要家长向警方申请许可,或在警方的监督下才可以查看孩子的相关信息吗?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包括部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这也意味着监护人履行职责时存在差别。湖北的地方立法,让监护人完全放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放弃必要的监管,这与民法关于监护权的规定不一致。还有,立法是否需要无限制地介入亲情关系,在父母子女之间砌起一道法律的刚性玻璃墙,本身也值得探讨。总之,在笔者看来,地方立法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问题上不宜走极端。(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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