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一度的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人们格外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多个地方选择这一天作为当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规实施的日子。从6月1日起,《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银川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开始实施。
在社会愈加关注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不容乐观。从近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字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和高位态势。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批准逮捕、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捕、诉总人数的7%和6.3%;2004年占10.7%和9.5%;2006年占10.38%和10.12%;2008年占9.13%和8.66%。
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失了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关注,同时社会各界也没有完全发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用。
面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新特点,相关法律能否跟上现实情况的变化,有效地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生,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5月27日,记者专访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团中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专家顾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
据皮教授介绍,目前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重要的专门性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在一些部门法例如婚姻法、刑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从总体上看,上述两部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规定得比较全面,我国相关部门也已经认识到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但皮教授认为,现有的法律条文大多是倡导性的内容,这样的规定虽然起到了宣传作用,让社会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性,但没有具体明确的处罚内容,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无法直接引用上述两部法律的条文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惩罚违反法律的行为。”皮教授举例说,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在现实中,穿校服的孩子去买烟买酒,都很容易。原因就在于该法并没有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被给予何种处罚,由哪个部门处罚,处罚种类有哪些。“更重要的是,社会在这方面的维权意识淡薄, 如果人人都负起监督的责任,哪个商家敢向孩子出售烟酒呢?”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近年来一直在不断探索如何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少年审判庭是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取得的最重要成果。”皮教授介绍说,上世纪80年代上海长宁区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之后,此项举措陆续在全国铺开。虽然囿于案源少的问题,不是每个法院都有少年法庭,但目前全国已经有两千多个,在少年司法工作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例如有的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案件采取审前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进行开庭审理之前,做大量的社会调查,找准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找准教育、感化的切入点,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和确定能否适用缓刑等做好准备。也就是说,少年司法是不仅仅根据犯罪后果,更重要的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做出处遇决定。这是与成人司法的重要区别。
另外,有的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不作出处理规定,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不久前,安徽有7个孩子被教唆抢劫,当地检察机关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对他们实行了暂缓起诉,使得7个孩子得以参加高考,当年有3个考上了大学。如果不适用暂缓起诉,几个孩子就很有可能成为罪犯从而断送美好前程。”皮教授对暂缓起诉制度持肯定态度。他说:“仅仅是在少年司法制度上做个变化,就能够改变孩子的一生。对孩子犯错,我们应该采取宽容态度。”
但是,诸如暂缓起诉、庭前调查等举措,目前仅处于一些检察院、法院的探索和尝试阶段,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很容易在实行一个时期后被“叫停”。
皮教授认为,“少年司法从司法原则、法律规定等方面都有其独特性,不应该在成人司法的框架中进行。成人司法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是理性的’,所以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触犯法律就应该负责。但孩子不是理性人,他们正在向理性人发展,是很感性的,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对事情的性质、后果的判断不可能像成年人那么理性,这时用对待成年人的法律处罚未成年人,我认为是不公平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但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是混合的,没有成为独立体系。“未成年人司法应该‘另起炉灶’!”皮艺军建议。(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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