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悉,硚口法院审结一起因“特定关系人”引起的受贿案,依法判处硚口区城管局原局长伍某有期徒刑10年。
审理查明, 现年56岁的伍某曾任硚口区城管局局长、硚口区水务局党委书记。伍在担任硚口区汉水桥街办事处主任和工委书记及硚口区水务局党委书记期间,索取及收受贿赂款34.6万元。
伍某受贿金额中有20万元与程某有关。2007年,程某因购房缺钱向与伍有业务往来的一老板借款20万元,被对方予以拒绝。程某遂向伍某抱怨。伍某便亲自出面借来这笔钱。2008年5月,伍某要回欠条后撕毁,程某也未还款。
庭审中,检方指控,程某应该是伍某的情妇。伍某否认程某为其情妇,声称是关系较好的普通朋友。
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以往,该项受贿罪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对特定关系人作出规定,意味着我国加大了对贪污受贿的惩罚力度。
法院最终认定程某是伍的特定关系人,因此20万元也被算入涉案的赃款。(通讯员 唐业继 记者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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