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规:严格限定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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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规:严格限定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
2009年05月31日 16: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社上海五月三十一日电 (记者 陈静)记者今日获悉,在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上海市检察院新近出台相关规定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据知,这是上海检察机关首次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上海市检察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出台相关规定旨在规范检察人员的履职行为,保持与律师正常交往关系,避免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廉洁性的交往行为,树立检察人员公正廉洁的的执法形象。

  根据刚刚出台的《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试行规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接待律师应为二人以上,未经批准不得在律师接待室以外的其他场所会见律师,且检察人员不得擅自单独与律师交谈案情。

  据悉,《试行规定》对检察人员作出禁止性条款规定,包括,对于应律师的要求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隐瞒、涂改证据材料,托关系、打招呼或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讨论意见等八种行为。

  根据《试行规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不得收受或借用律师的交通、通信工具以及其他财物,不得接受律师宴请或其安排的娱乐、旅游、健身以及其他消费活动,不得利用办案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以交易、赌博等方式收受律师的财物、借婚丧喜庆和节日等时机索取或收受律师财物、要求或接受律师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以及给予特定关系人财物、要求或者接受律师安排宴请、要求律师支付或者通过律师报销各种费用。

  《试行规定》还明确要求,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以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市检察院和分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从事涉检律师业务;离任检察人员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检察人员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担任律师的,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备案。

  《试行规定》指出,对检察人员违反上述禁止情形情节较轻的,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相应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据了解,这些规定亦适用于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完)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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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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