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27日)从省检察院获悉,海南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文昌市发改局原局长兼文昌市城投公司董事长史君超收受贿赂量刑畸轻一案,被告人史君超由有期徒刑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经查,被告人史君超在其任期间曾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1次收受三名工程老板贿赂款共34.5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港币。2008年11月26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并认定史君超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
省检察院有关领导及时召集一分院、临高县检察院相关人员对该案的判决情况进行研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君超具有自首情节不当,且量刑畸轻,即指令临高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抗诉。
2009年1月8日,临高县检察院向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一分院认真审查该案,向省纪委等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最后查清被告人史君超是在省纪委已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并对其采取调查措施之后才作的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属坦白但不属自首,依法只能从轻不能减轻处罚。一分院支持抗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史君超有期徒刑10年。(南国都市报)(记者林莹通讯员林玥吴清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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