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不能只凭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而论,还要看其效果和过程。所谓见义勇为,既要有“勇”,更要有“义”。
跳桥男子陈富超欲跳海珠桥,却被爬上桥的赖伯推下桥受伤。事后,对赖伯这一行为的看法,民意表现为对立的两方,有人赞赏赖伯是“为民请命”,也有人怒骂赖伯是“杀人凶手”。不过,随着事件的不断进展,赖伯在广州民众中的支持率被逆转:从推人当天的超过七成支持率,直至前日的责多赞少。
事件当天,大家看到的是跳桥者爬上海珠桥,为一己私利而损害广大市民的公共利益,基于感性判断,人们会觉得赖伯的行为是“正义之举”。但随着事件逐渐清晰,大家开始意识到:其一,跳桥者只是因投诉无门而被迫上桥;其二,不管跳桥者出于何种目的,赖伯都无权以公共利益之名,将跳桥者从桥上推下,从而危及其生命安全。事件至此,理性又告诉众人,即便是为民请命,也不可以私权代替公权“替天行道”、“行侠仗义”。
网民对赖伯推人之举的重新审视,有道德观念,也有法律意识在起作用。基于对陈富超讨债不成而作“跳桥秀”、却不幸受伤的道德同情,以及对赖伯出于好意的见义勇为也要有合理合法的法律意识。因而,跳桥事件在拷问人们在利益与道义之间如何取舍之际,也引发人们对危急关头、个体当如何见义勇为的理性思考。
如赖伯亲友所述,赖伯做出推人的举动并没有主观私欲,只是想主持公道,“跳桥让交通受阻这么长时间,他们不能这样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在爬桥之前,他曾如此说过。再结合赖伯以前可能多次救过轻生者的经历,我们确实有理由相信赖伯是想再一次见义勇为。事实上,赖伯推人下桥后,还以英雄般的姿态向人们行礼致意,表明他为自己的“一推”很自豪。
但问题是见义勇为并不能只凭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而论,还要看其效果和过程。所谓见义勇为,不但要有“勇”,还要有“义”。所谓“义”,即要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与那些袖手旁观者相比,赖伯够“勇”,路见不平,敢于出手。在大家都束手无策时,赖伯先是向警方自荐去劝说跳桥者,遭到婉拒后,悄悄越过封锁线爬上大桥。在一个需要有人站出来,打破“看客”心态、勇于担当责任的社会,赖伯“不能让他这样损害人民利益”而表现出来的勇气,确实难得。
赖伯上桥推人有“勇”,但在“义”上却值得商榷。以“侠客”姿态,私自将跳桥者推下桥,既不符合道义和情理,也有犯法之嫌,毕竟任何公民在见义勇为时都不能损害公众利益,更不能故意伤及他人性命,这是起码的道德理性和法律要求。赖伯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却危及了他人生命安全,这也是网络民意对其倒戈的原因。
有“勇”无“义”是莽夫,往往意气用事,不考虑后果;有“义”无“勇”是说客、看客,容易沦为“言语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如何做一个见义勇为的好市民,跳桥事件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李龙)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