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我们固然不能鼓励"跳桥维权"行为,但更不能鼓励的是逼迫这种行为的"根源性行为",比如诉讼成本过高、司法不公以及弱者救济途径匮乏等。
5月24日《羊城晚报》报道,针对广州海珠桥“老伯推人跳桥”事件,有关部门透露,跳桥者陈富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推人者赖健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两人均被采取刑事措施,可能会被刑事拘留 。
毫无疑问,不管陈富超有多大的委屈,或者说在现实中如何走投无路,单从“跳桥扰乱公共秩序”这一点来讲,他的确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而且,警方此次之所以对他采取如此强硬的措施,除了他在扰乱公共秩序上有“前科”外,更重要的也许是,警方想通过“跳桥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例”来警示后来者,达到遏制“跳桥秀”的目的。
姑且不论警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单就此举能否达到目的来说,就值得怀疑。因为在陈富超之前,也有因上演“跳桥秀”而劳动教养的先例。2006年,为讨薪救受伤的弟弟,江西男子曾水林两次在广州东风中路天桥、洛溪大桥上演“跳桥秀”,造成洛溪大桥由北至南全封闭,被送进劳教所劳教一年,成为全国首个因“跳桥秀”而被劳教的案例。
因上演“跳桥秀”而被劳动教养,在当时受到不少专家的推崇,他们认为,在警示作用之下,后来者一定会慎之又慎。可是,现实无情地嘲讽了这些专家,在某些地方,“跳桥秀”仍然不断发生。笔者认为,这说明了一个近乎常识的道理,如果不是被逼到走投无路,很少有人会选择如此极端的举动。与其说他们在冲击着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倒不如说他们在用微弱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秩序”。因此,在广州的这起事件中,应该反思的绝不仅仅是“跳桥者”,我们也要反思社会正常的维权途径是不是畅通。
一些学者认为,这些上演“跳桥秀”的人不懂得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这恐怕只是他们的“自我想象”。这是因为,在社会的权利救济对弱者依然不畅通的情况下,这种警示就难以有实质性作用。因此,在法治社会,我们固然不能鼓励“跳桥维权”行为,但更不能鼓励的是逼迫这种行为的“根源性行为”,比如诉讼成本过高、司法不公以及弱者救济途径匮乏等。如果有关部门只是针对弱者,而不去着力关注问题的另一面,“跳桥秀”之类的行为就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贺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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