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大学学者玛琳娜来自瑞典,她说,在瑞典,有专门的新闻监督委员会,它是一个行业自治组织,被监督对象对媒体报道有任何意见,可以反映到新闻监督委员会,由其进行处理,而不是直接指向媒体。记者收受钱财这样的事件,可以举报到新闻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认为,应该把记者的人格和报道的事实区分开。“报道的事实没有人管,记者收钱却管得比谁都积极,而且公权力是掌握在被监督者手里的,难免会让人想到打击报复。”他认为,即使记者有问题,也应该由第三方调查,而不应该由被监督者行使抓捕权力,比如,杏花岭区检察院抓捕央视记者李敏,就很难服众。
“不是说记者收钱是应该的,它不应该进入刑法的处罚范围,而属于行业自律的范围。”周泽说。
李勇认为,我国早期的媒体声音比较一致,近年来媒体行业出现一些负面事件,也正说明媒体在走向多元化。“封口费”不可能让所有媒体噤声,确实有一些媒体记者收取钱财而放弃了新闻报道的责任,也有一些记者收钱才做文章,但这些都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可以由其他媒体进行揭露,或开除其从业资格等,但不应因此夸大其性质而动用公权力。
本报北京5月24日电 记者 王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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