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2日电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今日刊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报》题为《网络监督不该成为反腐“主战场”》的署名评论文章。文章认为,与传统举报相比,网络举报终不免飘渺乏力,虚幻的网络监督最终无一例外要触动体制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出作用。文章表示,如果更多的举报者能够通过制度途径向腐败行为发起正面攻击,自然也就无需隐匿在互联网上制造舆论攻势,群众监督无处不在的强大优势才能真正因此而得以体现。从这种意义上看,虚幻的网络监督不足以也不应该担当起反腐“主战场”的大任。
文章全文如下:
调查显示,面对腐败行为,仅有40.1%的受调查者认为自己有举报义务。公众最担心的首先是举报得不到反馈,其次便是担心举报引来报复。据悉,改革开放30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就有9个遭到报复。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制定《举报法》或者《举报人权益保护法》,有效保护举报人。
群众监督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民主权利,而举报正是群众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惩治腐败、揭露犯罪的一件利器。曾有中纪委监察部门统计资料显示,各地八成以上的腐败案件是由当地民众举报,而并非由纪委部门监察立案。伴随着互联网业务的迅猛发展,网络反腐越来越在其中显示出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项公众对有效举报方式排序的调查中,网络曝光高居首位,占调查总人数的35.8%。
2008年,网络监督的力量在一次次舆论风暴中展现无遗,也因此被不少网友称为“网络监督年”。然而,与传统举报相比,网络举报终不免飘渺乏力,虚幻的网络监督最终无一例外要触动体制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出作用。即使如此,广大网民依然乐此不疲,如果一定要为这种“挂一漏万”式的举报找一个理由,莫过于安全——网络举报虽然不是最有效的,但却是最安全的。当多数人将网络曝光列为最有效的举报方式时,何尝不是一种对举报人个人安全的深层忧虑?
虽然我国并不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机关都曾出台相关工作规范,但这些规范大多比较抽象,而且缺乏惩处机制,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专业部门制定的单一的行政法规,这些规定难以真正形成统一,更无法从立法层面对保护举报人提供制度性保障。由此使得同样的举报行为,举报者自身的命运遭遇不尽相同。尽管刑法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但“假公济私”之类概念太过模糊和笼统,难以准确判断,而仅限于举报者本人的保护范围也明显过窄,难以为举报人及其家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时有发生的举报人遭受打击甚至生命受威胁的事件,无不深深刺痛公众的神经,举报腐败的正义之举因此而披上了一层悲壮的色彩。于是,面对腐败行为,很多人虽然深恶痛绝,但却没有正面出击的勇气,这样的尴尬与见义勇为的稀缺如出一辙——由于腐败者往往掌握着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举报腐败所要承担的风险更甚于见义勇为,因为缺少足够有效的保护,血的教训足以使后来者望而却步。或者,不得已变换方法,以隐姓埋名的姿态隐匿于网络之中宣泄不满。
对于互联网来说,网民将此当做反腐主战场堪称是一种荣誉;然而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大多数举报者匿名躲藏于网络既是一种尴尬,又是一种挑战。如何最大限度地将网络监督还原为程序举报,应该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各项真实的民间反腐线索,不至于因网络信息的良莠不齐大伤脑筋,而这首先就需要从立法层面为举报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逐步完善相关的保护制度和奖励措施。在我们鼓励和肯定公民有举报腐败的义务时,社会首先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安全保障以扫除后顾之忧。如果更多的举报者能够通过制度途径向腐败行为发起正面攻击,自然也就无需挂一漏万地隐匿在互联网上制造舆论攻势,群众监督无处不在的强大优势才能真正因此而得以体现。从这种意义上看,虚幻的网络监督不足以也不应该担当起反腐“主战场”的大任。(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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