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湖南出现首例申请国土部门公开罚款信息案
湖南人又一次“吃了螃蟹”。在湖南省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起诉相关部门信息不公开,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一年之后,湖南省洞口县10名村民又率全国之先,联名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公开罚款信息(5月21日《法制日报》)。
为了一纸信息,以“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诉诸司法,这既体现出当今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也凸显出个体在面对政府信息封闭惯性时的困境。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虽然此起彼伏,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也只是少数
对于仍具有深厚官本位传统的政府而言,信息公开的推动力主要暗含在公民之中,期求政府自主完成信息公开的转身,某种程度上无异于“缘木求鱼”。而从实践来看,从对相关立法的呼吁到无数个案的开启,都证明普通公民是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中坚力量。
其实,一部法律的出台,不可能瞬间改变深藏于官僚体制内的心理观念,也难以立即导致“天下大治”的实施效果。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义就在于,它为公民维权、监督政府提供了一个法律武器,通过公民平日里持续的援引和司法的点滴运用,去不断冲击政府的传统思维、更新官员的执政观念,去一步步将“不能公开”的信息领地逼到墙角,从而于封闭的政府信息绝境中开拓出一片“阳光绿地”。从这个角度说,公民每一次“吃螃蟹”,都意味着我们离透明政府的距离又近了一点。
在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莫过于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对此,条例只是作了抽象原则的界定,并没有为司法指出一条援引的“捷径”,这已深受民众诟病。人们认为立法的模糊导致司法正义不彰,也制约了公民寻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笔者以为,在这种立法现实下,司法个案的启动更加具有实际价值。因为立法上的缺陷只能以司法实践予以弥补,正是公民“吃螃蟹”的勇气开启了司法大门,并通过司法适用中的争论、研判和认定,最终将讨论成熟的观点呈现给立法决策者,从而对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
就以前述诉讼为例,行政机关的罚款信息是否属于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这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答复,政府部门认为罚款数目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不宜对外公开;但法学专家却认为“罚款数目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正所谓理越辩越明,只有在充分表达和博弈的基础上,隐含的部门利益才会在法律辨析下得到必要的遏制,最终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逼”得清晰可见。在这个过程中,湖南10位村民的“吃螃蟹”勇气,就化作了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蜗牛行动”。
又比如,在目前的政府信息中,预算信息是政府最不愿意公开的项目。各地财政支出到底是怎么花掉的?地方政府一年的公务员工资福利支出是多少?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的支出又是多少?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的收入有多少?这些信息往往被官方视为“国家机密”而拒绝公开。要改变这种局面,也离不开公民诉诸司法的种种“蜗牛行动”。或许单个的诉讼无法撬开这块坚冰,但每一个个案都将为我们提供一个商讨、争论乃至激辩的机会,久而久之变能在社会上达成一种共识,而这种共识正是促进立法完善和司法决策的基础。
当然,诉讼领域公民个体的努力,最终还需要上升到普遍性的法律规范上来。令人感到巧合的是,媒体在披露湖南这一“吃螃蟹”案例的同时,报道了《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据称这一办法细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5月21日《法制日报》)。一边是由公民发起的诉讼行动,一边是立法机关审慎的规范细化,在司法与立法的互动中,借由公民的“蜗牛行动”,政府信息公开或将在某些地方打开困境,迎来“阳光政府”的绚烂明天。(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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