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当地政府整体监管协调责任无法推脱
湖南省株洲市政府决定拆除一座跨市区的高架桥,5月17日该桥在实施整体爆破的前两天,两分钟内倒塌了8个桥墩,导致20多辆车受损和9条人命葬送。
记者今天从株洲相关部门了解到,至少有5名遇难者的家属与当地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并领取了赔偿款。株洲市市长王群说,每位遇难者将获得20万元赔偿款,资金由政府先行垫付。
据了解,所塌桥名为红旗路高架桥,是湖南省第一座公路高架桥,1995年投入使用,全长2750米,桥面宽超过16米,桥下净高8米,共有100余个桥墩。这座桥被拆除的原因是沪昆高速公路建好通车后,原来经此高架桥的车辆可以改行沪昆公路,此桥已无多少利用价值。由于此桥从株洲市闹市区红旗广场跨过,造成此处交通拥挤,政府于是决定实施拆除。
“爆破公司已在5月15日对这座桥的66号、67号桥墩进行了试爆,其余桥墩说是计划于5月20日整体施爆。但试爆后,红旗路高架桥部分桥墩、桥体出现了裂缝,但政府未及时对此进行限行、封锁。”一位目击者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目前,塌桥事件的调查结论还没有公布,公安机关已经控制了9名责任人。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指标,一般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就属于特大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株洲塌桥事故的责任追究必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样的拆除工程,如果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操作,就不会出问题。”对交通建设法律颇有研究的北京交通干部管理学院张柱庭教授告诉记者,公路建设和拆除是非常专业的建设项目,对施工单位的资质都有严格规定,比如,这个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爆破工程要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因株洲市政府还没有公布事故报告,很多媒体获得的消息是:“拆桥的工程承包给了一个建筑企业,政府不出钱,由沿线地段地价的升值来置换。政府此前还与该企业有约定,如果不出事故,便给100多万元奖励金。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便对部分桥墩采用了人工拆除的办法。”
“拆桥不是拆房,不是随便哪个建筑单位都能承包,这个工程的承包方式就有问题,按说这样一个重要的市政工程,应该经过论证、听证、招投标等程序并构建一个安全长远的保障方案后方能进行。”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分析,株洲的这个炸桥行为,只是在试爆的当天封闭了路段,试爆成功之后,就没有人跟踪管理了,比如:在整体施爆前,技术人员应该考虑到两截桥墩已被炸坍塌,会否影响其他桥墩的安全性?应该如何管理“危桥”,确保周围建筑和路人的安全?
莲易高速公路管理处是红旗路高架桥的管理方,据管理处相关负责人透露,在株洲市政府召开的“是拆桥还是留桥”的专家会议上,管理处建议,红旗高架桥以不拆为好,理由是从京珠高速下来进入株洲南部四县和江西的车辆都要经过红旗路高架桥,并建议当地政府改拆为延伸,以解决城市中心区域的拥堵问题。
遗憾的是,政府没有采纳。
“如果最后调查的结果和试爆有关,那就是严重的责任事故。试爆以后出问题的话,承担工程的单位肯定要承担责任,而工程的组织者以及交通、公安部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副理事长周家汉教授认为。
很多法学界人士表示,当地政府的整体监管和协调责任也无法推脱!(本报记者 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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