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郯城县原政协副主席徐勤功职务犯罪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郯城县法院以徐勤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
被告人徐勤功,男,57岁,曾任中共郯城县马头镇党委书记、郯城县经委主任、郯城县政府县长助理(副县级)、郯城县政协副主席。
法院查明:1994年至1995年期间,徐勤功利用担任郯城县经委主任的职务之便,侵吞经委会计王某保管的公款8万元用于其个人投资;1995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徐勤功利用担任郯城县经委主任、郯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所得赃款已全部退回。1998年6月、2002年9月被告人徐勤功利用其担任郯城县经委主任、郯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的职务之便,通过原经委出纳、会计俞某挪用公款35700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勤功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勤功具有坦白交代的情节,其家人代其积极退款,赃款全部退回,酌情可予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被告人徐勤功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勤功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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