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红旗路待拆高架桥发生坍塌。目前,株洲市、菏塘区两级检察院反渎局已参加联合调查,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5月19日《检察日报》)
9人遇难、16人受伤、24辆车被损毁,血淋淋的安全事故让人悲愤。事故原因调查是否深入、准确、客观、真实,不仅关乎政府公信力,也关乎民意和舆情慰藉,更关乎下一步的法律问责,为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以儆效尤。但各方面的信息显示,坍桥事件应该启动更高级别的调查。
同一天的《京华时报》透露,此次拆桥工程承包给了一个建筑企业,政府不出钱,由沿线地段地价的升值来置换。当地政府此前与该企业有约定,如果不出事故,便给一百多万元奖金。对地处核心商业区地段的庞大高架桥进行拆除,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应该放在首位,何以会有不出事故给奖金的约定?从逻辑上讲,如此约定本身几乎就建立在出事故“在所难免”的预判之上。而原本应爆破拆除的项目,竟敢公然违规人工拆除,让公众对承包企业与政府的暧昧关系更是浮想联翩。
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安全生产需要健全的安监机制和得力的监管。但透过公共信息层面,安监漏洞比比皆是,譬如拆除工程何以一直没有采取封闭措施?人工拆除是否允许?机械拆除的同时是否可以预爆?透过一系列问号,公众看不到任何安监机制和监管的信息在其中。
株洲红旗路高架桥的拆除,地方政府是组织部门,也是对拆除工程负总责的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的回避原则,当地执法以及监督部门不宜介入事故调查。所以,按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株洲坍桥事件应该启动更高级别的调查,或者授权、委托更为中立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燕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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