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再次通报了“5·10”案的相关细节和情况,该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索要异性洗浴服务,被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公安机关已对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目前,邓玉娇仍在医院接受检查和鉴定。
此次公布的情节中,公安部门的说法有一些变化。原先的“特殊服务”的表述变成“异性洗浴服务”,“按倒”变成“推坐”,舆论就此提出质疑。我们无法基于事实依据判断当地警方信息公开的可信度,但目前的状态是法律问题、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被纠缠在一起,使事件呈现出复杂性。就此事件而言,三个层面的问题无法完全割裂来看,但区分不同的问题,将有助于廓清对事件的认识。
作为政治问题的被刺事件。前后通告的细节虽有出入,但毫无疑问,这是一起丑闻。官员进出娱乐场所,强迫他人意志,提出不当要求,拿钱敲人脑袋的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恣意践踏,耻感丢失,道德沉沦。相比普通公民,官员的这种行为更容易激起社会愤怒,它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权力的跋扈程度,并很容易让人产生对官员日常状态和政治风气一般状况的猜想。
作为社会问题的被刺事件。目前的民意倾向,几乎呈现一边倒的态势:邓贵大该死,邓玉娇释放。应当说,此事引起如此大的公众反响,关键在于其官员背景。人们对官员丑闻和权力跋扈的极度反感,导致对弱者的极大同情。同时,如同杭州飙车案一样,民意的强烈反映,还在于对法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怀疑,人们担忧权力对法律的介入会致失公正的扭曲。劣质的权力和非理性的社会情绪,往往是相互造就的过程,这两种局面,都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无论从政治上事件中的官员行为多么丑陋,无论民意有多么愤怒,我们都必须承认,这一事件总终需要一个法律解决,政治考量和民意判断都不应也不能代替法律审判。保障每一个生命个体的权利,这是法律的基本要义。邓贵大作为一名官员,在此事件中的表现丑陋不堪,但作为一个自然人,他毕竟失去了生命。邓玉娇是否要为此负法律责任,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需要法律做出专业性的判断。当然,前提是法律必须独立和公正,同时在程序上经得起质疑和监督。因此,我们可以监督法律的运行,寄望于法律的公正,同时应对法律抱有信心。
我们不愿意看到权力对法律的左右,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意可以取代权力来左右法律。在此事件中,邓玉娇需要一个公正,邓贵大和他的家人也需要公正,这种公正应当由法律来提供。如同不能因为邓贵大是一个官员而使邓玉娇失去寻求公正的机会,也不能因为他是一个官员而对其有不公正的法律对待。
权力系统如何实现自我清洁,法律如何独立公正地发挥作用,民意如何形成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法律的监督,是这一事件呈现出来的问题,也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更大的关注,需要有更为根本的解决方案,这些问题相互影响,但从根本上讲不能混为一谈。(本报评论员 刘林德 肖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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