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功能上已趋近于金融机构
缺少实施细则和规程造成操作时随意性太大
部门政策与总体政策不配套增加了管理难度
“通过我们近期开展的查办住房公积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发现,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监管防范意识不强,导致‘家贼’频频监守自盗,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5月14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谢永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忧心忡忡地说。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宁夏自治区检察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查办住房公积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案件10起,涉案人员14名,部分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处之中。
住房公积金领域近年来为什么成了职务犯罪的高发区?怎样才能有效防止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犯罪?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典型案件揭开“家贼”惯用伎俩:违规挪用,牟取私利
宁夏自治区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负责人马辉,参与了此次专项行动中多起案件的具体查办工作,他的感受是“这类案件大多难与‘挪用公款’4个字脱离干系”。
原宁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子超,指使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助理李某虚构贷款用途,以李某及他人的房产证抵押向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申请贷款。在李某未提供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收据的情况下,李子超违规批准向李某发放10年期公积金贷款30万元并提现,交给他的侄子用于营利活动。
原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刘惠平,违规将自己当时的住房作为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25万元,用于购买营业房的预付款。
原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金星,在未提供必要的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以自有住房作为抵押物,违反规定分别获得公积金贷款10万元和20万元,将此款放贷获利7.2万元。
据了解,李子超、刘惠平、李金星因犯“挪用公款罪”,已经分别被法院判处5年、13年和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类案件一大特点:审批权被滥用导致公积金大量流失
谢永春告诉记者,通过已经查处的这10起案件可以发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力导致公积金的大量流失,是这类案件的一大特点。
谢永春说,规避公积金贷款规定,利用已购现有住房产权证重复抵押贷款,套取公积金贷款,是这类案件的又一个特点。
“在我们办理的多起公积金领域案件中,涉案人多以购买已有住房为名,将公积金贷款套取后用于其他非公积金贷款用途。还有部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放宽审查审批条件。”宁夏自治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说,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申请贷款的手续均没有购房合同(协议)书及首期付款凭证,还有部分贷款手续仅用了一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便将公积金款贷出。更有甚者,甚至在自有住房已经申请了贷款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现有住房产权证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将贷款挪作它用。
在宁夏这些公积金领域案件中,有6起是被告人虚构购房合同,借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人名义贷款的情况。更让人气愤的是,所有涉案被告人都以贷款购买住房为名,可贷来的款项或用于投资经商,或购买轿车、买卖股票等自我消费,甚至是用来投放高利贷。
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监督机制,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
“结合案情分析就会发现,住房公积金案的诱因与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紧密相联。”宁夏自治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说。
据介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只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的金融业务委托银行办理。但实际上,一些掌握着大量资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功能上已经非常趋近于金融机构的特征。
住房公积金的汇交和发放的权力已经集中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而银行则演变为了单纯的“出纳”机构:只要有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文,银行就可以照单发放。
另据记者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机构、监督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了管理操作中随意性太大,甚至一个人就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这就给了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些“掌权者”权力寻租的机会。而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与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不配套、不严密,增加了管理执行的难度。个别地方的公积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
有关人士说,缺乏管理制度,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机制,造成风险隐患在所难免,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管理中心的声誉,而且也严重影响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加强公积金使用内外部双重监督,将审计监督等制度化
如何确保住房公积金不被挪用、截留,维护缴存人的合法利益?谢永春说,应该加强对公积金使用过程的双重监督管理。在外部监督方面,应将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金融监督制度化。
“宁夏查处的该类案件,近一半是审计部门发现移交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资金数额巨大,且每年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非常多,由政府审计部门对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审计十分必要。”谢永春说,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审查资金来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结果,考核资金负债、成本效益等指标,作出审计结论,全面检查资金归集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对审计出来涉嫌犯罪的,及时交由检察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地方财政部门应通过定期检查资金运营账目,监督评价资金经营状况。金融主管部门则应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
“防止住房公积金领域犯罪案件的再度发生,应该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务公开,提高职工个人明细账的透明度,赋予职工知情权、使用权、监督权、所有权,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防止资金流失和信贷风险。”宁夏自治区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负责人马辉说,在这样做的基础上,还要完善操作细则,提高管理人员素质。要增加操作程序中的监督制约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管理部门要谨慎用人,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行业内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应该针对容易发案环节,认真研究、杜绝漏洞,加强对关键部位的核查和互相监督,确保监管到位。(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薛正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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