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晚8时许,在“2008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杭州,年仅25岁的谭卓在闹市过斑马线时,被一辆疾驰的法拉利跑车撞飞并身亡。事发后,杭州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肇事者胡斌,但许多网民认为,肇事者涉嫌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按照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都属于违反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但两种犯罪的量刑起点和最重刑种均不同。对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起刑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网民认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就是希望执法机关能严惩肇事者———可以理解,肇事者在城市道路上的飙车行为隐含着对生命的漠视,已经激起了民愤。
就法理而言,“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恶性也不一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对犯罪后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主观恶性相对较大;“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但杭州交警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肇事者并非没有道理:首先,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飙车”造成严重后果就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甚至“飙车”根本就不是法律用语(杭州交警的说法);其次,按照执法实践,各地交警对“飙车”致人死亡、重伤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一般都以交通肇事罪处理。
但也有不同的情况:在北京,三名年轻人酒后超速行驶并相互追逐,事后被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并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在上海,黄某和朱某在市中心交通道路上强行变道、闯红灯、逆向行驶,事后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其公诉意见也被法院采纳。
问题是,个别司法机关的探索能否解决飙车这一社会性问题?据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与车速有关的交通事故已占到交通事故总数的80%,“飙车族”的出现,更是对交通执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怎么办?需要立法上有所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就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为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及时应对和妥善处理“非典”疫情中出现的各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也为我国最终战胜“非典”疫情提供了司法保障。
现在,杭州飙车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作为个案,我们期待公正的处理结果;作为—种现象,我们期待立法上能有所作为,能对飙车行为有—个与时俱进的“说法”。(张国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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