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明光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张虎平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虎平在先后担任明光市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明光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张国庭贿赂人民币50000元,非法收受陈泽民贿赂人民币56500元,非法收受王善军贿赂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107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张虎平将所受贿的赃款全部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07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张虎平索贿部分,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虎平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陈泽民、王善军贿赂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掌握的被告人张虎平向张国庭索贿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该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属自首,鉴于被告人张虎平对其所受贿的赃款已全部退交,可酌情从轻处罚。(作者: 卞广庆 宋维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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