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蓄(滞)洪区规划
淮河流域现有行蓄(滞)洪区28处,其中蓄(滞)洪区11处,濛洼、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洪泽湖周边滞洪圩区、杨庄、老王坡、蛟停湖、泥河洼、老汪湖、黄墩湖滞洪区;有行洪区17处,南润段、邱家湖、姜唐湖、寿西湖、董峰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段、洛河洼、汤渔湖、荆山湖、方邱湖、临北段、花园湖、香浮段、潘村洼、鲍集圩。
(1)行洪区调整规划
规划结合淮河干流的整治对现有17处行洪区进行调整,以进一步扩大行洪通道,改善行蓄洪效果,保证及时通畅排洪,减少行洪区使用机率。对面积较小、标准较低、居住人口较少的行洪区予以废弃还给河道;对部分行洪区进行堤防退建改为一般堤防保护区;对容量较大、行洪作用大的部分行洪区改建为有闸控制的行洪区。
规划完成后,17处行洪区调整为邱家湖、南润段2处蓄洪区;姜唐湖、寿西湖、董峰湖、汤渔湖、荆山湖、花园湖6处行洪区;鲍集圩纳入洪泽湖周边滞洪圩区。
(2)行蓄(滞)洪区建设规划
规划新建南四湖湖东和沙颍河大逍遥滞洪区。
对现有和规划修建的行蓄(滞)洪区进行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安全建设、区内居民搬迁安置。
加固、新建蓄滞洪区堤防、进退水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物,确保适时适量分蓄洪水。
修建保庄圩、庄台、避洪楼、避水平房、撤退道路以及通信预警等安全设施,使行蓄(滞)洪区内群众生命安全有保障,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对居住在经常行、蓄洪的范围内,难以通过修建保庄圩、庄台等措施原地安置的居民,按照集中搬迁与分散搬迁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外迁至高地、堤防保护区和迁入保庄圩,解决其居住不安全的问题。行蓄洪区群众在增建新房或拆旧建新时,在安全地带选择房址。地方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在村镇建设规划、土地调整等方面为今后迁入的群众留出建房用地。
4、重要易涝洼地治理规划
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治理低洼易涝地区。对沿湖周边洼地,实行退垦还湖,增加湖泊调蓄能力;对易涝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湿地经济和保护湿地;实施高水高排,疏整沟渠,新建、加固圩区堤防,扩建涵闸;适当建站,增强外排能力等措施治理易涝洼地。
治理沿淮上游圩区、淮南部分支流洼地、中游沿淮洼地、里下河腹部及四大港沿岸洼地、南四湖滨湖及沿运河洼地、小洪河下游洼地、颍河及贾鲁河洼地。
治理溧河洼。
治理茨淮新河、怀洪新河、入海水道和分淮入沂等分洪河道沿线洼地。
5、城市防洪规划
淮河流域及山东半岛的全国重要防洪城市有8座,淮南、蚌埠、徐州、扬州、青岛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阜阳、信阳、淄博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流域重要防洪城市有14座,连云港、淮安、宿迁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日照、枣庄、漯河、周口、寿县、六安、亳州、临沂、济宁、菏泽市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宿州按防御1982年洪水设防。
6、海堤建设规划
淮河流域及山东半岛海岸线北起山东省黄河南堤,南至江苏省如泰运河,全长约3480千米,目前淮河流域及山东半岛已建防潮堤1871千米,其中临海防潮堤1635.6千米,入海河道防潮堤235.4千米。
规划按青岛市区和日照港海堤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其它海堤的设计标准为20~50年一遇进行达标建设。规划加固主海堤长932.6 千米,新建海堤长173.2千米;加固入海河道防潮堤长122.6千米,新建入海河道防潮堤196.6千米。
7、水土流失防治规划
淮河流域及山东半岛现状水土流失面积8.63万平方千米,年土壤流失量3.37亿吨,截止2000年净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约1.44万平方千米。
规划以治理改造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治理“四荒”、发展经济林和水土保持林封禁等措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3.76万平方千米,建设一批重点工程和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设立重点预防保护区和监督区;建设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站网;实施生态修复1.5万平方千米。
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山洪灾害防治。
七、防洪管理体系规划
1、防汛指挥系统规划
防汛指挥系统包括信息采集系统、防汛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规划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改造、扩建、完善现有系统,基本建成覆盖重点防洪地区的高效可靠、实用先进的流域防汛指挥系统。
2、防洪管理规划
(1)管理体制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淮河防汛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流域防汛抗洪工作;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据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科学调度洪水。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利用洪水资源。
完善社会化防洪减灾体制和防洪应急机制,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专业防汛抗洪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进一步健全流域各地水政监察队伍,加强防洪执法能力建设,及时有效查处违法案件。
(2)防洪区管理
规划或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的洪泛区、行蓄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在经批准划定的洪泛区、行蓄洪区范围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洪泛区和行蓄洪区内要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和障碍物,控制行蓄洪区人口增长。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行蓄洪区管理,制定行蓄洪区综合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订和完善管理法规。
行蓄洪区由国家防总、淮河防总或省防指按照批准的权限调度运用。行蓄洪区运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做好补偿、救助和灾后恢复工作。
(3)防洪工程设施管理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防洪工程管理。
积极推进防洪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防洪安全。建立规范化的检查、监测和维修制度,完善技术手段;加强重要防洪工程定期质量检查与监测,适时掌握防洪工程的基本质量状况;加强河道维护,保持河道设计行洪能力和防洪标准。
(4)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根据防洪规划,统筹流域和区域、防洪和除涝、防洪安全和开发建设各项工作。在江河、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经批准的规划保留区应向社会公告。
实施洪水风险管理,研究建立洪水风险分担、风险补偿、救助机制和洪水保险制度。
宣传普及防汛、抗洪、抢险、避险等防洪知识,提高防洪信息公开程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增强公众参与度,加强全社会水患意识和防洪意识。
加强政府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能力建设,建立防洪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
3、防洪政策法规建设
在国家水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研究和开展适应流域不同层次管理需要的水法规建设,形成较为完善流域水法规体系。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流域的相关实施细则,依据国家授权和淮河流域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流域规范性文件。
坚持防洪法规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普及防洪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防洪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推进依法治淮。
八、规划实施及保障措施
按照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近期在全面完成治淮19项骨干工程的基础上,以行蓄洪区建设、重点平原洼地排涝、堤防达标与河道治理等工程为重点,兼顾干支流防洪控制性工程,积极推进防洪非工程体系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合理安排其他工程建设。
1、法律保障。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流域防洪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保障防洪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防洪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洪法规政策意识,保障流域防洪设施的正常运行。
2、投入保障。发挥政府对防洪工程建设投资的主渠道作用,按照中央、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事权。逐步增加各级政府预算内用于防洪工程建设的资金,建立长期稳定的防洪工程建设财政投入机制。积极探索防洪工程建设社会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防洪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保障防洪工程正常运行。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3、管理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领导和检查。工程所在地政府要负责做好建设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工作。强化流域机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流域水事活动中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防洪工程前期工作,增加前期工作投入,提高勘测设计成果质量,做好重大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论证,完善前期工作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做好工程项目的审计和验收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
4、科技保障。加大科技投入,开展淮河防洪重大问题和防洪减灾关键技术研究,逐步提高流域防洪减灾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决策的科技水平;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现代防洪减灾科研、管理人才;加快水利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坚持科技创新,不断增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防洪调度和水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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