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一法院以非法移民、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为由,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和许国俊二十五年和二十二年监禁(本报5月8日一版曾作报道),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对此,本报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谢望原。
中国是否还能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
许超凡、许国俊在美国受到刑事处罚后,中国司法机关是否依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望原教授认为,许超凡、许国俊等人当年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地是中国,因此,只要没有超出追诉时效(本案因为犯罪人逃避司法追究而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问题),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该案行使刑事管辖权。因此,许超凡、许国俊等人因为在国外犯罪而受到美国刑事处罚,将不会影响中国依照本国刑法对他们进行处罚。
涉案人能否被移交中国?
早在2005年4月16日,美国警方押送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移交给中国警方,美方还将涉案的335万美元赃款移交中国政府。对许超凡、许国俊是否有可能按照“余振东案模式”处理?对此,谢望原指出,许超凡、许国俊的同案犯余振东已经在美国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十二年监禁。美国政府在将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从中国政府得到相应承诺,而余振东本人也认罪,并同意回国接受司法审判。
但是,2006年2月10日,美国内华达州联邦地方法院就许超凡、许国俊案举行开庭前听证会时,两人均作出否认犯罪的表示,并均拒绝遣返回中国受审。
尽管由于中美两国之间尚无关于引渡案犯的双边条约,中国无法要求美国将许超凡、许国俊等引渡回国受审,但谢望原也认为,中国可以根据中美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下称《协助协定》),通过外交和司法协助与合作努力,要求美国将案犯移交中国。
据谢望原介绍,《协助协定》第︷条规定了两国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内容~~~中美两国应在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协助。其中第(十)项规定:“不违背被请求方境内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这意味着,在不违反美国法律的前提下,中方可以要求美方在其境内针对中国或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案犯移交中国处理,余振东案的处理便是依据中美两国的刑事司法协定精神作出的。
怎样追回涉案巨额资金?
今年5月7日,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表示,中行将充分利用判决赋予的相关权力,继续全力依法追缴被案犯及其亲属侵占的所有涉案资产,维护中行的合法权益。那么,中行可以采取哪些司法途径追缴被案犯及其亲属侵占的所有涉案资产?对此,谢望原指出,由于美国刑事法中没有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他们关于因犯罪造成的损失赔偿、赃款赃物返还等问题,均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来实现。因此,中国银行因为许超凡、许国俊等人造成的损失赔偿以及涉案款项返还,也只能以“被害人”的身份,按照美国法律规定,通过在美国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本报记者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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